烟台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8:01:07 500 人看过

(阅前提示:拆迁程序有些繁琐,文章也有一定的长度,您耐心阅读)

程序1:政府提出规划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中,还分2种特殊情况:

(1)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或县市区政府。市或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程序2:征收范围公布,并通知相关的部门执行。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所有权分割、分立承租、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补办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对于暂停办理的情况:

(1)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程序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或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

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或城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程序4: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县市区政府。

市或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程序5:市或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或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程序6: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或县市区政府: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通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程序7:被征收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处理租赁关系,因解除租赁关系而产生的补偿、赔偿等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直管公房的征收与补偿按照《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程序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程序9: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10: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程序11:房屋被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程序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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