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伟勇、校俊超、李强抢劫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50:09 216 人看过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伟勇(曾用名:闫小勇),男,2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校俊超,男,19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强,男,21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李强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伟,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李强及辩护人齐俊杰、吴福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李强三人预谋抢劫,由闫伟勇提议并指使购买刀具。200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李强驾驶一辆面包车,持刀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附近跟踪一背包单身女子,准备到偏僻的地方对其进行抢劫,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陈××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伟勇、校俊超认罪态度好,系犯罪预备,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校俊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伟勇系犯意的提起者并指使购买刀具,被告人校俊超、李强积极参与,不分主从,被告人校俊超、李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轻,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对校俊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校俊超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伟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校俊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6: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李帅印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帅印,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印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贯月、李聪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帅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李帅印在登封市白坪乡寨东村,手持木工锯威胁被害人张××,将张××的300元钱和一部波导V5500型手机抢走,被抢手机价值66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了2005年4月6日晚,在登封市白坪乡寨东村李帅印手持木工锯对其进行抢劫的事实。2、被告人李帅印的供述证实了其对张××进行抢劫的时间、地点、采取的手段与被害人陈述的情节相一致
    2023-06-11
    251人看过
  • 马国伟抢劫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6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乡县节固乡肖家湾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伟于2006年4月27日22时许,携带1单刃尖刀,在本市海淀区清林苑小区东侧路边,伺机劫取过往行人财物时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亦被起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国伟携带的尖刀为管制刀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高亮证
    2023-06-11
    275人看过
  • 郑常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3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常伟,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来京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马槽村一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常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常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常伟于2006年8月2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志新桥下行人通道处,持一副双节棍,准备抢劫过路单身女子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谭飞、陈宝全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
    2023-06-11
    243人看过
  • 林志强、李进杰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强(又名林伟鸿),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永丰北街321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新村16栋3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原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区联和纸箱厂工作,户籍在清新县三坑镇三坑居委会三坑大道2243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民族路宝玉大街二巷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
    2023-06-11
    315人看过
  • 禹贵勇抢劫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禹贵勇,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白家乡云龙村5组。因本案于2009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贵勇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贵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禹贵勇与曾波、刘成刚、钟文刚共谋后,由曾波在西物市场后门处搭乘被害人胡伟驾驶的摩托车到沙坪坝区上桥铁路桥附近路段,曾波故意从摩托车上摔下,守侯在此处的被告人禹贵勇、刘成刚、钟文刚上前将被害人胡伟围住,以赔钱为由向胡伟索要钱财未果后,遂对被害人胡伟进行殴打,抢走胡
    2023-06-11
    285人看过
  • 李东海、赵伟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海,男,26岁(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利民胡同29号;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32岁(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二区83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海、赵伟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六年
    2023-06-11
    344人看过
  • 康力、向伟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公安县夹竹园镇齐居寺村一组。辩护人卢俊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伟,男,1987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咸丰县尖山乡大椿村四组。辩护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1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力、向伟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力、向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
    2023-06-11
    325人看过
  • 谢伟、尤磊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37号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110号。1995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3日被羁押,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尤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西辛房7排4号。2001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4日被羁押,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7]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尤磊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30日向
    2023-06-11
    348人看过
  • 莫琳、李复春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复春,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8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莫琳,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人民东路310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琳、李复春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芷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224人看过
  • 李金旗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旗,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范集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旗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金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金旗在本市丰台区黄土岗风格与林小区二期工地12号楼1单元5层,盗窃楼内电缆线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工地负责人谢家前发现,被告人李金旗为逃跑将被害人谢家前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查
    2023-06-11
    458人看过
  • 李新卫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7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卫,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翁源县坝仔镇上爱村下李组40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李春保,系上诉人李新卫的父亲,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段英,系上诉人李新卫的母亲,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余江林,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新卫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新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3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新卫伙
    2023-06-11
    223人看过
  • 李军、陶健抢劫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山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水运公司宿舍3幢1单元7—1室。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陶健(曾用名陶举健),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二学生,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200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陶朝玉(系陶健之父),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巫山县国土局干部,大专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指定辩护人李行胜、陶朝刚,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陶健犯
    2023-06-11
    272人看过
  • 简正勇、张敬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正勇,又名简小勇,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何家院村2组。被告人张敬,又名张小春、张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唐加坝村。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政、被告人简正勇、张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等人在张学亮(已判)纠集
    2023-06-11
    499人看过
  • 马智勇、蒋涛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9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智勇,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高登成,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智勇、蒋涛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智勇、被告人蒋涛及其辩护人高登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11
    18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一般抢劫要判多久王庆伟律师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7
      抢劫是重罪,没有数额的限制,我们办过只抢劫了5元钱,后来因为嫌少又还给了受害人的,结果还判了三年。因为抢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正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 教俊未满十八岁入户抢劫判几年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2
      看具体犯罪情节如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
    • 父亲与发生交通事故, 李俊承担责任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7
      李俊如果已是成年人,其父母不承担还款义务。 王建龙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一般分全责,主要责任、对等责任。 建议先等待交警队出局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要求肇事一方的保险公司先支付你们1万元的医疗费,你们先垫付部分费用,出院后可以就这部分现起诉,待伤者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可以要求下面的赔偿。 这样得到的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较高。 2004年5
    • 李金慧勇律师拜年视频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1
      各位亲朋好友,大家新年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在这里给您拜年了!祝您在鼠年里有,鼠不尽的收获,鼠不尽的幸福,鼠不尽的钞票,鼠不尽的美满生活。
    • 抢劫案中持刀抢劫一般处几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人抢劫持刀,致人轻微伤,没抢到东西,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