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常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质量,美化市容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同步配套绿化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绿化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的投资。
第四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征地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小于25%。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300-700户)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2000-4000户)不少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10000-15000户)不少于1.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少于70%。
(二)新建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新建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新建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三)新建和扩建主干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次干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设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种植设计方案必须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报的绿化种植设计方案后15天内完成审查及批准手续。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种植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
第六条凡因地块条件等特殊情况不能就地配套绿化达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缴绿化建设工程款,代缴绿化建设工程款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确定。代缴绿化工程款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征。
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绿化施工企业承担。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
第八条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放“绿化工程验收收合格证”。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养护管理:
(一)市政道路绿地由园林部门组织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住宅区绿地由住宅区管理机构(住宅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在未设立管理机构的住宅区由区、街道组织力量养护管理;
(四)住宅区管理机构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后,应按规定比例资金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绿地养护定额标准进行绿地养护管理;
(五)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应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
第十条市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落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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