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02:56 154 人看过

为规范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申诉案件的顺畅审理,依据刑诉法等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各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或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有错误,且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本院申诉,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本院申诉,应当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本院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四)申诉人或本院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本院不予审查。

五、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准确的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应当一并列明;

(二)原审法院的名称,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及其生效日期;

(三)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列明的再审事由;

(四)申诉的具体请求及理由。

申诉人应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署明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补正。申诉书不得含有对他人谩骂和人身攻击等类内容。

经补正或改正后的申诉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或逾期不予补正、改正的,本院不予立案审查。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申诉人越级向本院申诉的,不予受理;

(二)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驳回申诉以及再审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后,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再次向本院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

(三)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后提出申诉,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八、申诉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委托代理人申诉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视为一般代理。

九、本院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后,依刑诉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进行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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