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华诉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6:34 238 人看过

新疆某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8)伊中法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华,男,汉族,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八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尼勒克县文化路48号。

委托代理人余某,伊犁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潘某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东,伊犁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管某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1998)霍赔初字第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超期扣留原告沥青,不予处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停业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1.被告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原告管某华沥青鉴定费三千九百六十元,交通费一千三百六十元,沥青装卸费九十元,共计五千四百一十元;2.原告律师代理费二千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管某华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1.停业损失60161.75元系直接损失,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政有关,理应赔偿;2.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理,且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上诉人管某华拉运了一车十吨沥青途经清水河时,被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分局以该沥青系假冒商品予以暂扣。沥青被扣后,管某华多次找清水分局领导要求解决此事,未得到处理。一九九七年五月,清水分局单方取样送检,鉴定该沥青系不合格品。

管某华对该结论不服,双方遂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共同取样送独山子炼油厂进行检验,经鉴定该油样符合GB494-85标准技术要求,为合格品,七月三十一日,清水分局将该十吨沥青返还给管某华。事后,上诉人管某华认为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赔偿由于超期扣押造成的停业损失63196.25元,赔偿装卸费1590元,化验费3960元,交通差旅费2500元,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向被上诉人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被上诉人未作出答复。

另查明,沥青被扣期间,管某华多次往返清水河至奎屯,共花费车费1360元,第二次沥青鉴定费3960元由管某华支付,沥青装卸费90元。

以上事实有沥青鉴定报告,督扣物品凭证,退还物品凭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严格依法进行。被上诉人在暂扣上诉人沥青后,单方取样送检,鉴定沥青为不合格品,后因上诉人不服,双方共同取样送检,鉴定沥青为合格品,并已将沥青返还上诉人。这种错误地将沥青予以暂扣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对上诉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进行了合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认为停业损失系直接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某持原判。

上诉费1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某廷

审判员董某

代理审判员余某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关某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10: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工商字()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后所制作的书面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具体写法如下:一、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1.标题和文书编号。(文书中已给明)2.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有第三人参加复议,还应当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3.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正文这部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即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复议结论。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正文的开始,可分为两段,第一段写明复议的案由,表述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于×年×
    2023-04-24
    71人看过
  • 杨某强与万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1999)吉行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强,男,197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泰和县马市镇长溪村长溪小组。委托代理人肖某劲,吉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某星,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某荣,男,万安县公安局法制科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群,万安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指导员。上诉人杨某强,上诉人万安县公安局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1999)万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万安县公安局干警在行使职权时致伤了原告杨某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万安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用。原告伤残程度十级,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交通、营养、护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继续治疗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原告的医药费、住院费已由被告以付,原告提出的其他费用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
    2023-06-06
    386人看过
  • 章*不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行政处罚案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美行初字第1号原告章民,男,35岁,汉族,系伊春市美溪区为民粮油饲料站业主,住美溪区建设委。委托代理人李风,系伊春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常,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方,系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系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处科长。原告章民不服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1999年2月9日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199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民、委托代理人李风,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方、王海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和评议后,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讲座决定。现已审理终结。1999年2月9日,被告以原告章民非法收购粮食作出了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24
    214人看过
  • 周建刚与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城管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武行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刚。委托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安立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夏军勇,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堂辉,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建刚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周建刚诉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江岸区城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后湖街办事处)城管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7)硚行初字第3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建
    2023-06-06
    78人看过
  • 梁xx不服某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行政纠纷
    原告:梁xx,女,1923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素琴,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尚xx。住所地:新乡市劳动南街。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该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刘熙超,该局翟坡派出所民警。第三人:沈长波,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司俊艳,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系第三人之妻。原告梁xx不服某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于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8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的代理人及原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新县公(执)决字[2008]第007号《关于撤销对沈长波公安行政处罚的决定》,认
    2023-06-06
    260人看过
  • 通榆县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城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中等生态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第二条城管局局长为行政执法负责人,负责城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第四条各科室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第五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工作人员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第六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
    2023-04-24
    8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1
      向对你们进行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你们复议的理由。 复议申请书示范 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 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的解释是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怎么写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2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熟悉相关文书,组织印制新版文书,确保有关文书在行政
    •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2
      依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会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