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新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肝脏切除23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双眼低视力2级。
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损伤。
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0、双侧卵巢切除。
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六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1、肝切除1/2以上。
22、胰切除1/2以上。
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七级残疾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13、双眼低视力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1、一肺叶切除。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4、肝切除1/3以上。
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6、胰切除1/3以上。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一侧肾切除。
31、肾损伤性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八级残疾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眼偏盲。
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18、肺段切除。
19、心功能ⅱ级。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食管重建术。
23、胃大部分切除。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6、胰切除1/3以下。
27、脾摘除(成年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31、一侧肾上腺缺失。
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3、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381、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47、股骨头缺血坏死。
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伤残鉴定标准是需要具有一定的医疗常识,更准确的说,如果不依靠专业的医学仪器进行测量,谁也不知道准确的伤残级别,而且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级别一共是划分成了10个不同的等级,这10个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必须要有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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