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工程转让的限制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3:20:26 114 人看过

(一)建工程是否被司法查封。如果在建工程已经遭到司法查封,则是禁止转让的。只有依法解除了司法查封,才可以进行转让。

(二)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也是不可以转让的。需注意的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乃至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事实上也不一定就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有时地方政府对企业会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因此一定要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三)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况。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已经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四)在建工程的施工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就建设工程的进场施工到最后竣工业主与施工方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建工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业主与施工方都对该在建工程拥有一定的权利,在业主拖欠巨额工程款的前提下,即使工程竣工,施工方就工程款还有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期。因此,虽然无法律明文规定,编者认为在建工程的转让应当经过施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五)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不仅是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在建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手续也应具备,例如施工许可证等。因为项目转让后这些手续均要进行依法变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续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转让的前提条件。

(六)关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部分预售的在建工程转让是否需要预购人同意的问题。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法转让的,项目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预购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预售合同。预购人未解除预售合同的,预售合同中约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受让人承担。”可见,在建工程的转让并不需要预购人同意,只是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有通知义务。对于受让人来说,必须认识到自己受让在建工程后,如原预购人不愿解除原预售合同的话,自己则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应充分了解原预售合同的内容、预付款的收付情况等,并在建设工程转让合同中设定发生原预购人不同意解除原预售合同的处理措施。

房地产在建工程转让的税费

(一)买方:

契税(3%)、印花税(万分之五)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应由买方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卖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该文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在转让在建工程时不能将转让收入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通知》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税额的7%、3%、1%,企业所得税(25%)。

(三)土地增值税: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关于股权转让问题
    北京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化名)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30万、20万元成立的,乙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甲和丙不参与经营。2006年3月,乙某未通知其他股东,私下与丁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丁某,丁某以现金方式购买该股权。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乙某利用实际经营公司的权利,去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事后不久,甲和丙得知了乙转让股权的事,于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该转让无效。北京市某区法院依法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023-08-16
    459人看过
  • 关于著作权的限制问题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二、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
    2023-06-08
    65人看过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期限的问题
    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挪威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周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
    2023-04-04
    177人看过
  • 关于严格限制农村土地转让的建议
    土地是农民兄弟保障基本生存的稀有财产,也是国家赋予给农民兄弟们使用的不可再生的稀有资产。农民有了土地就可种植庄稼、蔬菜等农作物来养活自己,更可为城市居民提供大量的粮食、肉类和蔬菜等生活必须品,丰富自己和城市居民的生活。拥有土地的农民安居乐业,生活自给自足,城乡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全国各地均大量出现通过各种手段征收农民土地及非法使用农民土地的坑农现象,导致许多农民在强权或暴力的作用下而失去土地,仅得到少的可怜的土地转让款。失去土地的农民从此过上吃粮要买,吃菜要买,吃肉更要买的生活境地,土地转让款也很快就花光见底,原本就没有多少积蓄的农民缺少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生存从失去土地的那天起就没有了保障,生存的恶劣环境很快降临到原本生活安逸的失地农民头上。由此而引发出农民单体或集体上访、群体斗殴、被迫背井离乡、围攻地方政府等多种的社会复杂问题不断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了不可预测的巨大人为隐患。十七
    2023-05-05
    320人看过
  • 关于股权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发起人转让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一、如何区别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有:1、交易场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交易形式不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股份是公司向股东出具的证明其持有股份的凭证;3、不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其持有的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其持有的股份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也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什么时候上市的股
    2023-04-04
    83人看过
  • 关于股权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发起人转让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众所周知,股权转让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变动可能引起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二是外来股东的加入可能破坏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出发,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都有限制性规定,只是宽严不齐而已。公司法的修改过程可看出我国对股权转让的立法态度:由严进严出,到适度放宽,由法定限制,到尊重公司章程限制和法定限制相结合。公司法理论中有关区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成果已被立法机构所采纳。依该理论,凡公司法条文中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从其规定的,那么该条款就是典型的任意性规范,该条款的事项即属于公司
    2023-07-26
    342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关于工程分包合同转让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0
      1、工程分包不是合同转让。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合同主体不变,合同转让主体产生第三人。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
    • 关于转包的工程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20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辟谣】 工程转包就是分包?
    • 限制转让股票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01
      一、依法限制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定的条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依法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限制、股权转让场所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限制、特殊股份转让限制等。2、根据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根据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公司章程设定的股权转让条件,根据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大多是依法许可的。中国公司法律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3、根据合同
    • 股东对于转让股份限制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8
      股东转让股份有以下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 关于期房转让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4-22
      期房转让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是以预售合同为基础的,预售合同无效,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2、标的物为正在建设而未竣工的商品房要严格区分现房抵押与期房按揭。最高院在(1996)第3号文件第3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蚩尤房屋所有权时,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买卖关系处理。”我国香港地区也严格区分了衡平法按揭和法定押记[42]。 3、必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