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3 20:26:59 10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清府办(2009)27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第三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称市土地储备局)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用途变更、储备、置换、开发整理、管理和土地收回、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市政府实施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

第五条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征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第七条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法规执行。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下称市用地审批小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备、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市土地储备局完成储备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备、清城区政府及街镇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向市用地审批小组申请用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

(三)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清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市土地储备局委托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与相关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送市用地审批小组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收购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收购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市土地储备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方案后,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局将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购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清府〔2006〕112号)办理。

第二十条土地置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局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开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管理。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市土地储备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抵押融资。经市政府批准后,储备土地可用于抵押融资。

第二节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三条纳入储备用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出让方案的拟定。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同意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1日 2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鸡政办发[2008]7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用水需求,保障城市自来水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自来水用户水费计量与收缴,化解供水与收费矛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市民节水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实施原则(一)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指一个用户安装一只计量水表,水表安装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公共部位(如走廊、地下停车场等),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及生活、经营分开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已建房屋根据用户现有具体情况分类组织
    2023-06-07
    178人看过
  •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生态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参照人事部人调发[1991]14号和省人事厅浙人才[1993]54号文件规定办理干部身份审定手续。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2023-06-10
    402人看过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七日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中连片平房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年内基本完成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近几年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盘锦市城市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通过实施平房区(棚户区)改造,为市民、群众特别是特困群体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二、改造任务及时间对省政府确定我市的25.8万平方米棚户区的改造任务,年底前完成拆迁工作。其中:晟华苑小区拆迁房屋面积8万平方米;湖滨小区拆迁房屋面积4万平
    2023-04-22
    180人看过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农办市劳务办关于开通中国劳务网暨农民工跨地区就业远程见工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农办和市劳务办《关于开通中国劳务网暨农民工跨地区就业远程见工系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是全省劳务输出大市,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劳务开发工作。搞好“远程见工系统”建设对提高我市劳务品牌知名度,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有组织、成建制地进行劳务输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力争把我市“远程见工系统”建成全省第一。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开通“中国劳务网暨农民工跨地区就业远程见工系统”的实施意见(市农办、市劳务办)“中国劳务网暨农民工跨地区就业远程见工系统”是全国首个农民工跨地区就业远程见工系统,于2005年7月在四川省建成开通。根据全省统一要求,“远程见工系统”必须在今年内完成,建立起连接省、市、县、乡镇和重点村的劳务开发信息网络。结合我市实
    2023-06-04
    260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023-08-18
    185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办理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全文条款表格《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
    2023-12-16
    481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全文条款表格《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
    2023-05-11
    111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国土局制订的《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根据《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三)管理和运作进入储备的土地,增加土地收益。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政府报告运作情况;(四)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
    2023-06-10
    167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3-19执行日期:2008-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
    2023-04-22
    75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一九九○年底我市人口总数是六百六十九万七千人,其中城区人口三百四十六万四千人。全市总面积八千三百九十二点八平方公里,建制镇六十五个(其中城镇总体规划报市批准或备案的重点建制镇十七个)。依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拟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原则,一是以行政区划界线为基础,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和管理的连续性;二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的长远利益;三是安排好与城镇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农副产品生产用地;四是包括与城镇密切相关的消耗水源及其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重要的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风景旅游设施及历史文化遗留地区、工矿区、战备区等;五是城市规划区必须包含市区及其规划控制区和近郊区二个部分(不需要
    2023-06-10
    110人看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一月五日新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和《河南省建设厅贯彻建设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建城[2004]53号)文件精神,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对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城市综合功能的具体体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对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公交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作为实践"三
    2023-04-23
    491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建规(2006)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效能监察活动,到200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宏观引导作用。(二)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三)建立健全城乡规划
    2023-04-22
    210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05]135号发布日期:2005-9-9执行日期:2005-9-9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九月九日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二00五年九月)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宿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的职能设置,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储备中心建立宿迁市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业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财政监管。第三条宿迁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专项资金来源:(一)银行贷款,包括
    2023-06-10
    76人看过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滨河新区土地收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现将《乌海市滨河新区土地收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一月六日乌海市滨河新区土地收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2004年第1号),为确保滨河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一、土地收储范围东至110国道,南至海达街向西延伸线南侧河槽,西至黄河东岸,北至海北大街向西延伸线,总占地面积700.86公顷(10513亩),其中居民住宅3309户,占地面积2579.96亩;耕地面积3514.39亩;园地面积2066.70亩;林地面积278.43亩;水域面积211.80亩;道路占地面积35.30亩;水渠面积1.80亩;宅基地面积0.60亩;未利用地面积1824.02亩。二、组织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土地收储工作组,分别从海勃湾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农牧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3-04-22
    11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清远市石角镇人民政府离婚在哪里办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9
      经查询清远市石角镇人民政府尚未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应当到清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
    • 清远市清城区在网上可以办理异地违章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5
      1、可以通过邮政代办或者通过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等方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 2、网上办理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3、网上系统偶有不稳定出现,处理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4、手续费20-40元不等。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清远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18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清远市清城区的正式职工产假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17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受80天的奖励假期,男性享受15天的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有哪些内容条有哪些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