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5:55:04 207 人看过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的问题: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若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4、法律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的范围设定。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而对于限制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从竞业限制的对象上看,主要针对以下二类对象:

第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直接掌握大量客户资源的高级营销人员。

而对于其他不可能全面接触并掌握到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作业人员,如档案资料的管理人员、工艺员、一般会计人员等,出于不应过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尽可能减少企业竞业限制补偿金支出的考虑,应采取仅与该类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形式以限制其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有些用人单位由于对竞业限制的概念和作用认识不清,认为扩大协议的人员范围对自己有利,于是要求企业的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不仅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有时还为用人单位平添不少麻烦甚至付出经济代价。

本案中,用人单位招聘的是一位从事成本会计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与该员工不仅签订了保密协议,同时在保密协议中还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的业务类似或相竞争的企业任职。

对于一个成本会计,这一竞业限制条款将极大束缚他的自由择业权,而对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却没有多大实效,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还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盲目扩大竞业限制签订的对象,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不利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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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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