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伪造企业债券罪有哪些特征?
伪造公司债券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实施了伪造公司债券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单位或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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