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17:53:36 60 人看过

一、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分配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配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应先行协商,争取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无法达成的,法院在处理房屋分割问题时,可以综合考虑购房目的、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进行判决。针对离婚时夫或妻婚前购置房屋的分割,以下列举几种常见情况: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已还清全部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不论房屋所有权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房屋均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在现实中,有些男方家庭在婚前已全款买房,婚后女方出资装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男方所有;婚后女方投入的房屋装修款,若女方能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离婚时法官会根据原装修款项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由男方向女方返还

2、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若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已还清全部贷款,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现实中通常系因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故以另一方名义购房,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行为,房屋按共同共有处理;在离婚分割时,法官可能会综合考量一方全额出资的事实、结婚时间长短、结婚后是否有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依法酌定具体的房产分割比例。

此种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方主张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

3、若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的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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