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
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第四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持有限售股份的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应及时履行申报程序。国有单位通过司法强制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手续。国有单位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其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复文件或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国有股东因产权变动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的界定文件,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注销手续。
-
山东公司股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364人看过
-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58人看过
-
天津市非上市股份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72人看过
-
国家地震局直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418人看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89人看过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470人看过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具体内容有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国有单位受让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
-
创业板股票上市管理暂行规定有什么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3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声明对其保荐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1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
-
上市公司股东会相关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9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