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33:51 429 人看过

【解释】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变更商标应当重新注册的规定。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用于区分商品来源和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商标一经注册,就不能再随意变更,否则就不能起到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商标注册人需要变更商标标识的,即放弃原商标,改用新商标。因为商标标识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一种手段,如果商标标识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选择。消费者需要识别和接受新的标识,并将新的标识与新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而且,商标注册后,商标标志是具有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商标变更的,放弃原商标专用权。如果我们想通过法律程序取得变更标志的商标专用权,需要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在原《商标法》中,商标标志的变更仅表示为商标平面文字和图形的变更,第二次修改后,商标法增加了立体商标的规定。因此,本文所指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的标志,还包括立体商标所使用的立体标志。这些商标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经法定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这些客体部分不得变更。变更后的商标将不再按照原注册商标使用。这是商标合法使用的法律限制和界限。因此,商标变更后的标识不能按原注册商标使用,而合法的方式是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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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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