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须要国务院批准的几种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3:05:43 292 人看过

一、土地征收须要国务院批准的几种情况

土地征收须要国务院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当的解决方式有:

1.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2.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下:

1.注意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注意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注意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4.注意履行程序是否合法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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