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仓储合同对仓储物可以有如下要求: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3.合同中要注意明确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
4.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二、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有如下特点: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仓储合同的订立有如下原则:
1.平等原则
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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