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5:36 196 人看过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查封协助执行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单位介绍信;

(二)查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送达机关名称是否准确,执行内容是否清楚、明确(包括被执行房地产的权利人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地籍号、房地座落、四至范围、查封期限等),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留有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姓名、电话、通信地址),字迹是否清晰等;

(三)查验生效法律文书是否齐备;

(四)按收件的时间顺序做好登记并及时转承办部门办理;

(五)将协助执行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执行文书的保管。

(六)协助执行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一)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

(二)协助执行文书材料不齐全的;

(三)查封超期后又要求办理续封手续的;

(四)要求查封的房地产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且不属于预查封范围的。

第五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查封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书面告知,但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一)同一执行标的被重复执行的;

(二)被执行的土地位置难以确定的;

(三)被执行的土地或房屋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

(四)被执行的房地产权属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第七条部分查封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确定部分查封的界址,明确地籍号并附草图。

无法确定界址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变更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

第八条部分解封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第十条破产企业的土地被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事项予以解封。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查封(续封)、预查封登记确认单(略)

2.告知函(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0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
    2023-06-05
    8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982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展览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规范房展会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1.筹办房展会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2.房展会的主办单位将房展会备案清单(见附件)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在房展会开幕前半个月和一周前还应报两次房展会备案清单,房展会开幕前一周内新参展的单位要及时联系报送房展会备案清单,同时房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参展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分别在收到房展会备案清单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房展会的主办单位。房展会备案清单审核无异议后,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次作为检查房展会参展单位资格及处理消费者投诉
    2023-06-10
    416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出售、使用、修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2023-05-29
    2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134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2月23日颁布,2004年3月1日实施)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协议出让是指原划拨用地、过去已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待开发用地,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第三条协议出让情况公告制度,是指将每宗协议出让用地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的制度。第四条协议
    2023-06-10
    1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综合整治竣工验收和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为做好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工作,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房屋综合整治竣工验收和结算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三年十二月三日房屋综合整治竣工验收和结算意见根据市房地资源局印发的《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做好本市房屋综合整治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确保整治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和整治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就房屋综合整治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列入房屋综合整治的项目,房屋整治标准按照《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技术暂行规定》执行。多层非成套房屋住宅参照执行。新里、旧里房屋按《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房屋整治项目应确保屋面整洁、无渗漏,排水组织顺畅;外墙无渗漏,内外墙粉刷平整,无脱层、空鼓,涂料基层处理洁净,无脱皮、漏刷、透底;门窗零件齐全、开关灵活,不松动、碰轧,油漆涂刷均匀,无反锈、漏刷;管道不渗漏、不堵塞,安装平直
    2023-06-10
    31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局科研所:现将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工作。二、凡在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以下称蚁患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各类房屋和非蚁患区修缮、复建各类古建筑物均须按本通知进行白蚁预防、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北京市白蚁危害地区包括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昌平区和门头沟区。三、北京市白蚁防治实行产权人(使用人)、施工单位、防治机构各负其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四、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应当按
    2023-06-10
    96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合同诈骗,占压、挪用和侵吞群众购房款等问题,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对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资金监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必须进入二手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交易双方不得将房款和定金等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并留存指纹印迹。根据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建住房〔2006〕321号的规定,在我市尚未实行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任何房地
    2023-06-10
    415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今年8月20日在市内六区实施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范围,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除外。二、监管时间自2009年12月25日起,凡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当纳入监管系统实施监管。三、监管资金本通知所称监管资金是指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经测算,2009年(从现在起至2010年6月)市内六区、塘沽区及开发区住宅和非住宅监管比例均为35%;其他区县住宅监管比例为41%、非住宅监管比例为
    2023-04-22
    32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为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妥善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现就加快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坚持按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将实施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与实现“两个集中”结合起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定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利用活动的法律依据。拟用于土地置换、周转复垦还耕的现状建设用地,和拟占用的耕地都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土地置换、周转时必须与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紧密结合,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二、切实将用于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复垦还耕落到实处,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完成后必须实现“两个不变”切实将
    2023-06-10
    162人看过
  •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日前,《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纪律规定为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确保本市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在土地出让或土地使用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2023-04-22
    417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地方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四单位2010年10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方字【2010】1311号),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住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十区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政策。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二、限购时限
    2023-04-22
    15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素质,根据《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建设部令第11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京政管字〔1997〕8号),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员和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程师(以下统称“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是指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房屋和设备检查人员岗位证书》,并从事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四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第
    2023-06-10
    34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2002年6月20日,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97号令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新举措,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9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系统宣传及实施97号令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实施: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97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向区县政府做一次专门汇报,争取以区县政府名义召开本地区有关会议宣传及实施97号令;同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抓住本次机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为今后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二)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
    2023-06-10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法院执行查封房屋通知的程序是哪些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9
      很多时候对房产进行查封,往往都是因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法院查封房产也仅仅是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一种,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后,可以对房产进行拍卖,获得的价款优先支付申请人的债务。
    • 执行查封房屋裁定书的程序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8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
    • 国土资源局关于禁止非法采砂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关于印发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国土所: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现将《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违法堆砂采砂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渭河两岸耕地内违法堆砂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采砂堆砂秩序,保护渭河生态环境,查处违法采砂堆砂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特制定以下工
    • 法院查封的土地和房屋如何确认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房管局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6
      法院都说“不需要这个声明作废公告,说无权发布这个公告,根据裁定书与协助通知书就可以办理过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法院的回答已经很清楚。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都有强制执行效力,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