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土地纠纷由什么部门确权处理
当出现土地纠纷时,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1.如果协商无果或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整个过程中,《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政府处理。
(1)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纠纷协商与调解
协商与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常用手段。协商解决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1.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可以寻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调处。
2.人民政府在土地纠纷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确权程序与影响
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它涉及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权益归属。
1.确权的流程通常包括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和公示审核等环节。
(1)入户调查阶段,工作人员会回收原始合同、证书等资料,并登记造册;
(2)测量制图阶段,则会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3)公示审核阶段会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无误,并在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确认。
2.如果农民不对土地进行确权,那么土地的权益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确权的土地可能会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这在面临房屋或土地征收时,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强调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登记效力。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法律效力,而未登记则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面对土地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或请求调解,若无法解决则可寻求仲裁或诉讼途径。同时,积极进行土地确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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