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先补亏后缴税的所得税筹划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37:20 118 人看过

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万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也可以先弥补亏损后纳税;在弥补顺序上,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取得地一般都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

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内资)与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全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2000年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自营利润-3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0万元;(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54.6万元,甲企业于本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43.8万元。

[要求筹划]

可以看出,2000年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同时从股权投资企业分回了利润,这里就涉及用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甲企业由来自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利润,采取何种方式弥补,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呢?

[筹划思路]

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风格税率差异越小、则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少。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筹划结果]

根据以上思路,对上例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

现用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54.6-30=24.6(万元);

(2)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4.6÷(1-18%)×(33%-18%)=4.5(万元)。

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3.8÷(1-27%)×(33%-27%)=3.6(万元)。

(3)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合计应补税额=4.5+3.6=8.1(万元)

方案二:

现用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43.8-30=13.8(万元);

(2)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8÷(1-27%)×(33%-27%)=1.13(万元)

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6÷(1-18%)×(33%-18%)=9.99(万元)。

(3)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合计应补税额=1013+9.99=11.12(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降低税负3.02万元(11.12-8.1)。

本例中,如果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则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税负都不变。

[特别提示]

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使用上述筹划方案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2)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缴税款;

(3)需要补缴税款的被投资企业试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

(4)投资方存在尚可在规定期限内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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