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一农贸服务中心价值5万余元的化肥遭到村民哄抢,遭受损失的货主以行政不作为将派出所及所属的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派出所及所属的公安分局尽快履行职责但不赔偿损失。
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砖桥村农民朱某在村里开办了一家农贸服务中心,经营化肥、种子。2004年9月,村民李某等人因玉米减产,认为从朱某店里购买的种子系假种子,要求赔偿损失。
协商未果后,李某等村民于9月16日上午到朱某的店里抢化肥,朱某和家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青年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出3名民警赶到现场,民警责令村民把哄抢的化肥卸下车,但遭到拒绝。
当时,民警对村民所抢化肥进行了统计,并召集村干部、村民代表与朱某进行协商,仍无结果。僵持数小时后,民警让双方继续协商,因另有警情离开现场。次日早上7时许,村民将所抢化肥拉走。
随后,朱某以行政不作为将召陵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4万元。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严格按照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置好正在发生的哄抢行为,致使朱某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据此,法院判决召陵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结果,并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请求。
朱某对赔偿没得到支持感到不服,提起上诉。12月15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朱某的经济损失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为由,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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