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6:33 466 人看过

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十七层1708A2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军,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016。

法定代表人吴紫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博,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波,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掌公司)诉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掌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英军,被告宝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长博、江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掌公司诉称:仙掌公司系一家从事手机游戏研发及销售的企业。被告经营的宝软网(wap.baoran.com)破解并上传原告的游戏软件《仙掌江湖双龙传手机游戏软件》(下称《江》游戏),供其注册用户免费下载。被告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325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宝软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享有《江》游戏的著作权,认可我公司是被控网站的经营者,但对公证下载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的内容同一性表示质疑,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表示质疑。原告起诉后,我公司立即删除了《江》游戏。我公司不存在破解并上传《江》游戏的行为,也没有向注册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破解游戏的服务。原告索赔数额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仙掌公司是仙掌江湖双龙传手机游戏软件V1.0[简称江湖双龙传]的著作权人。

2010年4月22日,经仙掌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宝软公司经营的宝软网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ggg.cn网站,点击“手机酷站推荐”栏目中的“软件”子栏目中的“宝软网”,页面左上方的3G浏览器V1.2即进入宝软网页面。点击“更改机型”,在打开的页面中选择N73后返回宝软网页面,在“搜游戏”栏中输入“江湖双龙传”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免费下载”标识,即可下载该游戏。该份公证书另涉及其它11个游戏。

广州无比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证明》:我公司代理的仙掌公司《双龙传之情错生死劫(穿越版)》游戏(另名《江湖双龙传》),在中国移动百宝箱平台定价8元/次,上线时间为2009/12/21。

仙掌公司支出了公证费750元、律师费2500元。

庭审过程中,宝软公司对公证下载的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内容同一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庭询问,宝软公司表示没听说过另有其它权利人的同名软件。宝软公司还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提出质疑,但其收到公证光盘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

上述事实,有仙掌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价格证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仙掌公司是《江》游戏的著作权人,宝软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宝软公司虽对其网站下载的涉案游戏与《江》游戏的内容同一性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另有权利人的同名游戏软件,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宝软公司网站下载的涉案游戏即为《江》游戏。宝软公司虽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提出质疑,但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其相应辩称不予采信。

宝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宝软网提供《江》游戏的下载服务,侵犯了仙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均未对赔偿数额提交充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江》游戏的市场价值、宝软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仙掌公司的诉讼请求。仙掌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对于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合理部分,本院一并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仙掌江湖双龙传手机游戏软件的下载服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四十九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仙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宝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廊坊世纪协和医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1-1117:32:28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廊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会展中心15B-505。负责人梁国屏。委托代理人蔡棋,北京多维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津玮,北京多维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廊坊世纪协和医院,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发,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廊坊世纪协和医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
    2023-06-08
    400人看过
  •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诉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5948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xxx。法定代表人王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住xxx。法定代表人武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荣,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经理,住xxx。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世纪荣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世纪荣科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荣到庭参加了诉
    2023-06-25
    457人看过
  • 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城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范小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凤凰小区2号楼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被告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西部)1号楼B栋18层1802室。法定代表人宋文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岚。原告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纳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公司)、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奥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瑞奥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岚,到庭参加了诉讼。阳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纳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电视剧《红粉》的著作权人。200
    2023-06-08
    398人看过
  • 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高民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阳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秦志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文建,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18幢丁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洪庚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7层。法定代表人施穗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39号一层、二层南区、北区。负责人孙京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妮,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大三渠村北中街2号散142号。案由:侵犯著作
    2023-06-08
    413人看过
  • 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4当事人:马镇珠、董飞、俞乃岳法官: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76、77号。法定代表人马镇珠,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天辰写字楼523号。法定代表人董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海君,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发村刘玉屯45号,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四层4021室。法定代表人俞乃岳,
    2023-06-08
    303人看过
  • 李伶诉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4542号原告李伶,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第二炮兵政治部文艺创作室退休干部,住xxx。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归净,汉族,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xxx。被告海南出版社,住xxx。法定代表人蔡磊,社长。原告李伶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公司)、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姝、唐小五,被告科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归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伶诉称:原告系《中国历代战争纪实丛书》中《惊世鼙鼓》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6719号原告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章房街88号B5-008室。法定代表人王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恕光,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盛邦法律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纳声)诉被告北京东方新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港)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纳声委托代理人王宇哲、吕恕光和东方新港委托代理人李坤、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纳声诉称:原告于2006年2月14日自原创单位北京东方百惠影视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购得由著名相声
    2023-06-08
    375人看过
  • 汪春华与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春华,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漳湖镇顺治街077号。委托代理人王同灵,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黄夹镇王明吴村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01室。法定代表人邵根伙,总裁。委托代理人曹礼军,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南兴委8组。上诉人汪春华与被上诉人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农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春华一审诉称,我系《出国种粮与国内种粮差别咋那么大》一文(以下简称《出》文)作者,我对《出》文享有著作权。农博公司未经我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
    2023-06-08
    234人看过
  •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5-09当事人:崔国洲、李成、汪涛、付福生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826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8268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被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成。被告北京市嘉兆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
    2023-06-08
    392人看过
  • 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气象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望新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2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小斌。上诉人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安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原告中科信安公司起诉后,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以网站被非法侵入为由将涉案行为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长沙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2023-06-08
    200人看过
  • 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76号(数源软件园20号楼)。法定代表人石钟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一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法索联盟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市镇1号。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6日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大型版1套、工作组版6套、单机版47套,并约定被告不得复制或超范围使用该软件。原告发现被告使用该软件的数量多达238套,其中181套属于非法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
    2023-06-08
    305人看过
  • 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杨*勇,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王*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3号楼1902室。法定代表人彭-刚,总经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艺人胡-兵、陈-好婚纱系列摄影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是**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我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备案的37街网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中的4张照片。现在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我公司就其中登记号为09-2007-G-097-3的照片起诉,请求判令被
    2023-04-22
    392人看过
  • 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3020:18:21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世纪新城44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马一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浩,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山阴路0109号。法定代表人胡克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市起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知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起点信
    2023-06-08
    123人看过
  • 汪铭诉北京市科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上诉人北京××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6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铭在原审起诉称,2004年7月9日,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没有依法足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汪铭行驶了即时生效的解除权,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员会却在京昌劳仲字[2005]第359号裁决书中,裁决汪铭支付泰宁公司违约补偿金3万元,故起诉要求驳回××公司在劳动仲裁所提出的要求汪铭支付3万元违约补偿金的请求,诉讼费由泰宁公司承担。××公司在原审答辩,自2004年12月起,公司已足额为汪铭缴纳了社会保险。汪铭无故离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同意汪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
    2023-06-08
    39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有限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区别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8
      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的区别如下:1、两者的经营范围不同。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没有被限定的;而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科技有关;2、两者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不一定要求具备相关技术人员;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必须具备科技有关人才;3、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区别。
    • 众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01
      该注册号已在工商局网站上查询: 名称郑州众淘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万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3日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2号楼1单元25层2503号 营业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营业期限至2018年10月22日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其他计算机系统服务(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发照日期2013年10月23日
    • 《软帝联合科技有限》事件如何有效解决?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建议您保留劳动关系相关用工证据材料,与用人单位协商工资支付事宜,并明确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软件著作权公司有权起诉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3
      你的问题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正版软件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起诉之。但对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 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7
      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登记通常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