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2:21:10 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汇发[20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广州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完成,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进行试点,计划于2001年2月初在上海、天津、广州地区试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系统利用了世界上先进的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使企业随时可以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外汇局上网核发核销单,并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实时的全国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库,提供海关和国税部门在出口报关出口退税中联网核查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通过电子数据核对提高监管水平,从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盗用、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走私、骗税等违法活动。

为确保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该系统试点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是规范进出口和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试点地区外汇局和全国海关都必须高度重视出口收汇系统的试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好本部门的宣传、试点动员和培训工作,并着力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外汇局和海关之间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起联络通畅、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外汇局应当认真做好核销单的网上发放工作,确保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海关应当严格核查试点地区所发核销单的电子底帐数据,杜绝利用伪造、变造、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活动。

二、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试点地区外汇局需严格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外汇局启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是指在现行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上加贴或加印“条型码”,并在核销单“有效期”栏内加盖“联网试点专用章”后的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

(二)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和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最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三)外汇局不再要求企业领单时当场在纸质新版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但新版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需审查纸质新版核销单、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核销数据及时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五)出现新版核销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发单外汇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工作。企业持新版核销单到发单外汇局查询时,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则应当予以更正;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确保新版核销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全国海关需严格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海关为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实行“一张核销单对应一张报关单”的原则。

(二)企业在出口货物申报之前,必须预先将新版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对于出口报关前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核销单,出口报关时海关不予受理。

(三)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出口接单现场须对新版核销单逐笔进行纸质核销单与电子底帐一致性(包括核销单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验核。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由计算机自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相关内容(核销单号、单位代码)进行自动核对。出口接单现场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新版核销单“单单相符”、“单机相符”的审核。

(四)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手续时,需在新版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中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海关利用自动或手工方式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

(五)对于全额退关的报关单,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须人工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

(六)对于因填报错误而作退回处理的报关单,海关将对应的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恢复为“未用”状态。

(七)海关应当确保报关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签发报关单的海关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并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四、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2001年2月8日起,北京地区出口企业需上网申请新版核销单,并持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于2月18日开始启用。全国海关将于2月18日起对北京地区纸质新版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未用的旧版纸质核销单自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于1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

(二)自2001年3月15日起,上海、天津、广州地区的所有企业需上网申请新版核销单,并持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新版核销单,纸质新版核销单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启用。以上地区纸质新版核销单用于出口报关时,将由全国海关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未用的纸质旧版核销单自4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在1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

(三)计划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所有企业、外汇局、海关将按照出口收汇系统作业要求,进行纸质和电子核销单并行操作。

五、为做好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现将《公告》稿以附件形式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试点进程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张贴于外汇局及海关办公现场。

以上事项执行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26号江苏、四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四川、山东省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
    2023-04-24
    376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4]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方便进口单位经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是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操作环节的一项重要改进措施,旨在方便企业,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内机构与外汇指定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并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切实履行货到汇款业务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单证审核与信息传送工作。三、《规定》于2004年9
    2023-06-05
    325人看过
  • 各国口岸通关知识总汇
    比利时和卢森堡作为欧共体成员,对从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欧共体制定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分为自主税率和协议税率两类,自主税率适用于从那些不享受协议税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协议税率适用于从与欧共体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进口的商品。自主税率相对高于协议税率。两国对进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关税,对进口的大部分原料则采取低税和免税。两国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对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其它液化气、烟草制品等产品征收共同的货物税;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都对倾销产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商人和代理机构根据进口物品的关税类别进行预报或咨询,内容应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说明书更好,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样品。预报表格应寄往海关的有关部门,若海关当局认为货物价值申报不足,进口商有权选择专家对货物估价;如果所估价值比申报价值不高于5%,则按申报价征税;如果估价比申报价
    2023-04-24
    27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三月二日
    2023-06-07
    39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决定,“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迁移至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运行。届时,各外汇指定银行须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操作[详见《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根据电子口岸IC卡的制发管理规定,各使用部门必须首先制发该部门的顶级部门IC卡,然后凭顶级部门IC卡生成顶级部门操作员卡、下级部门管理员卡和下级部门操作员卡。因此,各银行均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尚未办理部门顶级IC卡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8月28日前到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制作顶级部门IC卡。
    2023-04-24
    127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适应银行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印制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届时仍未使用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回收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的
    2023-05-03
    437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浙商银行: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反洗钱工作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信息系统)。目前,反洗钱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部署和培训工作已经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为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开展,保证反洗钱信息系统顺利推广使用,现就启用反洗钱信息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各银行主报告行按照当地外汇分局规定的网址,登录反洗钱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汇总后的辖内分支机构2005年6月(含)以后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等反洗钱监管信息。二、2005年7月至8月期间,各银行主报告行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辖内分支机构6月和7月外
    2023-04-24
    452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二、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一)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二)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三)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三、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差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收汇单位,经外汇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标准。四、取消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
    2023-06-05
    432人看过
  •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
    2023-06-05
    40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以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及核销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类别的备案登记。今后,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
    2023-06-05
    85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外汇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
    2023-06-06
    59人看过
  • 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现就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出口保付代理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保理)系指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单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至少两项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业务。?二、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三、出口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并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融资款项的结汇或入
    2023-06-05
    328人看过
  • 补办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程序
    对出口单位由于某种原因遗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报关单的,海关凭外管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予以办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报关单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出口单位遗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报关单要求海关予以补办的,需向海关提供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企业补办申请报告以及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向报关单的原签发地晦关申请办理。(二)海关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的补办申请,统一使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补办审批表》,经审核后,单证齐全符合补办规定的,调阅、审核电脑报关单数据,开具查单联系单(核查报关单统计联),封交总关数据统计处(已实行通关改革的由本关核查),经过核查统计联,确定货物已实际离境,审核无误后,方予办理。(三)主管海关审批后,通知有关企业。企业接到海关的通知后,向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在各关(处)的打单部门递交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以及由企业填写的报关单证明
    2023-04-24
    436人看过
  • 报关员考试指导:出口收汇核销单
    存根出口退税专用编号:编号:编号:出口单位: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帐情况:我行已凭此办理结汇/收帐年月日(盖章)出口单位:出口总价: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出口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报关日期:海关核放情况:年月日海关签章报关单编号:备注: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年月日(盖章)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年月日(盖章)(未经核销此联不准撕开)核销单具体内容及填制方法:1、存根联内容及填制:(1)出口单位:填写出口公司或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2)出口总价:填写合同或信用证的成交总价。(3)收汇方式:L/C、D/P、D/A和T/T等等。(4)预计收款日期:根据不同的收汇方式,计算一下可能收汇的大概日期。(5)报关日期:与报关单上填报日期相同。(6)备注:填写收汇方面需要说明的事项。2、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内容及填制:(1)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帐情况:表明在我国出口地出口商委托结汇银行收帐的情况,即银行已于何年、月
    2023-06-05
    64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怎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
    • 出口收汇核销如何办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25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
    • 出口企业需要外汇核销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26
      出口企业需要外汇核销吗 出口需要核销。 1、对于国家来说,核销单的主要用途是保证国家将外汇收回,以保证我国的外汇储备。 2、对于企业来说,核销单的主要用途是产品出口,不可缺少的一种单据。 《外汇核销条例》第五条外汇核销分全额核销和差额核销,一般来料加工企业采取差额核销的办法。差额核销是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的收入汇入国内,余额可留境外用于材料的采购等。你要弄清楚外管局给你核定的比例。一笔水单可多笔核销
    • 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出口押汇结汇,须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理办法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4-25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