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哪几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患者莫主动申请医疗技术鉴定!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各地的医学会。所谓“医学会”实际上即是医生的行业组织,出于职业共同体利益的考虑,基本上很难有公正的立场。更何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涉及的“操作常规”更是“行业秘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上成为医生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其动机和可信度值得怀疑。
其次,由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要尽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就是说,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正是医院的“举证”责任所在,患者没有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再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预交一笔鉴定费,一旦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鉴定费要由申请方支付。因此,从鉴定费负担的角度,患者也不应当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患者如果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则其赔偿额低于医疗差错损害赔偿,反而对患者不利。
因此,不论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还是公信力的角度,作为患者都没有必要考虑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千万莫主动申请,那是医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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