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博州政办发〔2008〕54号
发布日期:2008-5-30
执行日期:2008-5-30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要求,现将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各县市、各部门实际或机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依法确认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四是换发已到期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此次培训、换证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培训阶段(2008年6月至7月)。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其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培训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为指定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
(二)考试考核阶段(2008年8月至9月)。各县市、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三)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及汇总表(见表四、五、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等情况,建立完备的档案,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核发证件阶段(2008年11月)。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件必须在确认其资格后核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核发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中央驻博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申领自治州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参照垂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国务院工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业行政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持证机关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视为无证执法和程序违法。以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县市、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穿插进行,灵活掌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时间紧,工作量大,环节多,专业性强。各县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筹划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二)落实责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进行汇报,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时间、人员、经费的落实。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要求,积极协助做好换证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必须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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