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诉阶段辩护人有如下权利:到公诉部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可与其通信;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意见。
对此,公诉机关大多给予了支持和协助,但由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处于控辩对抗的对立位置,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辩护人的忽视或轻视情形,辩护人的一些正当权利不能很好地行使,或者说是辩护人的一些正确的见解不能得到公诉机关的重视。同样是开展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双方不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一些公诉人的思想中存在我不给你辩护人设置障碍就是对你的最大尊重,就是对你权利的保护了,法律没有规定公诉机关要主动保障辩护人权利的行使。基于以上思想的支配,实践中往往对辩护人的正当要求有推脱和拖拉行为,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辩护人的权利,例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未移送法院的其他与指控犯罪有关的证据提出查阅要求时,一律以法无明文规定而予以回绝。至于公诉改革中所提出的证据交换制度,很多人更是不予认可,认为将指控犯罪的证据让对方先知道,一定不利于指控犯罪。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是特别完备的案件,更不宜让辩护人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以免造成出庭公诉中被动。特别是现今有少数律师只为收取高额的代理费,无视法律,对证人进行诱导,做伪证,导致一些案件不能正常交付审判,对辩护人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但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逐渐完备,被告人及辩护人权益有效保护必然会是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公诉机关作为与辩护人直接对立的一方,对辩护人权利的尊重及协助不仅仅是司法进步的要求,也是通过辩证的对立提高自身的一个良好途径。诸如通过认真审阅辩护人所提供的辩护意见,可以知己知彼,了解对方的辩护思路,确定自己的举证和辩论方案,补充控方证据的不完备之处。如果自己的工作或认识确有失误,也可以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来及时纠正错误,把好审查起诉关,提高起诉案件质量。
鉴于此,为保护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建议在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干警树立尊重辩护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意识。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理论的精神,学习《刑事诉讼法》涉及辩护的有关规定,学习相关材料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讨论及其他先进国家的辩护制度,充分了解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尊重辩护人的理念,认识到保护辩护人权利的行使是完善法制建设的一重要内容,真正从思想深处树立现代的诉讼观念,确实对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有深切的认识。
二、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在公诉工作中采取以下作法:(1)对辩护人持合法手续到公诉机关确认出辩护人身份后,应将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案件所涉及的鉴定结论的复印件提供给辩护律师,辩护人如果提出要查阅其他法律文书内容时要积极配合,热情接待。(2)协助辩护律师做好会见犯罪嫌疑人工作。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在公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公诉机关的批准也不需公诉机关派员在场,所以此项工作一般不需我们参与,但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因在提审或取证时遇到困难要求协助时,应积极协助。(3)创造条件,保障律师正常的调查取证工作。当律师提出向某单位或证人调查取证,如不涉及保密及保护证人的理由,应当向其提供,并可协助其调查取证。对于律师自己难以收集到证据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公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办案人要认真审查其合理性,如有必要,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律师可以要求查看取证结果。(4)对于律师在公诉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办案人要认真审阅,对于其中的合理因素要认真采纳,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作为帮助自身检查失误和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和监督手段。(5)对于移送法院的案件,律师提出要查看公诉机关移送与指控犯罪有关的证据,应当允许律师查阅和复制。因为在此阶段,公诉机关应当将案件的全貌提供给律师,确认双方在对等证据条件下进行法庭控辩活动。这不仅是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自身能力的挑战,是现代诉讼理念的需求。□
(作者单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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