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前须进行听证,成都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53:00 179 人看过

市政府办公厅在征求多方意见后,近日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拆迁审批、拆迁补偿、拆迁投诉、强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通知》中明确,在中心城区实行打表补偿的基础上,要求郊区(市)县也将要制定和公布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等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和执行办法,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为了畅通投诉渠道,我市正在着手成立城镇房屋拆迁投诉中心。

关键词:拆迁

补偿安置不得委托拆迁公司

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通知》中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拆迁工程的监管力度,拆迁改造应统一纳入行政监管,由各区(市)县政府明确具有法定资质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经批准实施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外,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不得委托社会性拆迁公司承担。

对拆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关键词:补偿

二三圈层也要统一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不仅中心城区要统一,郊区市(县)也要统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统一中心城区拆迁补偿费用标准后,总体来看拆迁中出现的纠纷大大减少,拆迁的工期也缩短不少。为此,统一拆迁标准将在全域成都铺开。《通知》中明确要求,各郊区(市)县应尽快制定公布五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确定拆迁补偿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应当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拆迁补偿费用应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部分。

为了规范评估行为,将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参加政府组织实施拆迁项目的评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关键词:诉求

设立投诉中心及时答复异议

为有效化解拆迁矛盾,及时解决被拆迁人的各种诉求,《通知》还特别要求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城镇房屋拆迁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极大地为被拆迁人提供便利。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关键词:强拆

行政强拆决定前依法组织听证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如何规范强制拆迁行为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审批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求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应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认真研究听证人员的意见,作出书面的听证结论并告知拆迁当事人。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制定完备的工作方案和预案,执行工作应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通知》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拆迁应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及时、有效地处置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确保人员安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应当在人员安全得到保障、财产妥善处置后方可实施拆除施工。

关键词:创新

旧城改造探索股份制等模式

据悉,在探索旧城改造创新模式,破解拆迁项目推进瓶颈方面,《通知》也作出了规定。为了进一步破解拆迁项目推进瓶颈,今后,成都市旧城改造还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探索股份制改造、自主改造等旧城改造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大多数群众有改造愿望的旧城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模拟拆迁的民意调查和评估结果,依法组织实施拆迁改造。

如何组织听证会对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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