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7-13生效日期:2007-07-13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7]2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现将抵免营业税的具体审批事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纳税人申请抵免营业税,应填写《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一)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二)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复印件;(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税务机关受理与审批(一)受理: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申请的抵免营业税资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开具《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申请的抵免营业税资料齐全,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抵免营业税资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受理申请,并制作《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二)初审:初审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所长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复审;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者报送资料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退还纳税人于5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超过补正时限,需重新办理抵免营业税申请。(三)复审: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对税务所上报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理和复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或资料不齐全的,制作《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退回税务所送达纳税人。(四)审批:主管局长对营业税主管部门上报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的,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返回营业税主管部门;不合格的,退回营业税主管部门重新审核。(五)送达: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收到主管局长签署意见的《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审批表》、《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后,制作《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批准通知书》,返回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六)时限: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抵免营业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抵免营业税审批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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