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家析产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财产分割一直是社会上的热点话题,而分家析产过程中的一般诉讼收费标准则是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同时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时,诉讼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1、财产案件
标的额收费标准:(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海高院认为,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可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比如,原告获得了共有财产中60%的份额,相应地,原告也按60%来承担评估费、诉讼费,被告则承担40%。
二、分家析产协议公证手续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可适用财产分割这一原则。
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共有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②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是否完备。
③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分家析产进行公证的注意事项
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共有财产分割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②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是否完备。
③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继承权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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