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等。
在草案二审稿中,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规定,并列举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
草案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单独规定,苏泽林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草案对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设定500元的下限,将消协的定性由社会团体调整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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