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不接受哪些选定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09:40:24 367 人看过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如下:

1、依法应当回避的;

2、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

3、未结案的在职人员数量已达到,离退休人员办案数量已达到,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

4、因工作任务重,难以认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的;

6、不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

7、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

8、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择或指定的。

劳动仲裁员资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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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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