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盲目立案。一些法院的常规做法是:
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张状纸,刑庭审判人员填写一张立案表格,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再到告申庭登记册填号,就算立案告成,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形成“有诉必立,有立必审”,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立不审或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搜集定案证据,形成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被告人又不愿意赔偿,双方争执较大,以致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好”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十分慎重。目前,一些法院的惯例做法是鉴于被告人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主审承办人员拟出意见报主管院长签署即对被告人实行逮捕。如此一来,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也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主审承办人员在实行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反感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以为,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要做好立案前审查把关。严格审查自诉案件有关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当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对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要极其慎重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应该严格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已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该由主审承办人员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往往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之间和睦团结,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
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50人看过
-
民事审限管理有哪些问题以及对策
170人看过
-
浅谈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486人看过
-
自诉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131人看过
-
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74人看过
-
对刑事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206人看过
-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1(一)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较之原法条更加具体,但仍然比较原则。比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仍然是比较抽象和难以把握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法官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裁判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2、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偏高; 3、
-
我的案子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走诉讼程序还是走审理时间的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8你的案子涉及刑事案件是诉讼程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
拒执罪自诉如何立案审查及相关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8一、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
刑事案件对审理中的刑事上诉怎么上诉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一、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
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的价格管理问题及对策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7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从开始实际上就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初,企业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无法自主决定,国家计划“管得过多,统得过死”,被当成是企业体制上的一大弊端而需要改变,因而要求企业“面对市场组织生产”。企业首先进入的是商品市场,在商品市场中则首先进入的是消费品市场。决非偶然的是,价格改革构成了80年代经济改革的重点,首先得以放开的是大多数消费品价格,尔后通过“双轨制”的调放结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