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否认,我国过去的选举中,很多代表候选人都不为选民所熟悉,有的甚至没有听说过。所以这些代表究竟有多大的真实代表性,能否真正了解民意和反映民意是值得怀疑的。
据《法制日报》6月18日报道,6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络局两位工作人员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于当天抵达深圳,就深圳今年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一系列新情况进行调研。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中国社科院专家已先后去深圳调研。据悉这都是为明年将要修改选举法等作准备。笔者在去年12月就曾根据2002年下半年十届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写过建议修改和完善选举法的文章,故对全国人大酝酿修改选举法的消息倍感兴奋和欣慰。
几年来,我国的民主选举工作在《选举法》的指导和推动下,确实有了较好的发展,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政治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人大的立法和监督作用日益彰显。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和当家作主意识大大增强。他们不仅积极自觉地参加选举,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自动要求当人大代表候选人,希望进入各级权力机关,直接反映民意,代表民众参与立法活动,严密而有效地监督政府。因此,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使《选举法》的某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故适当修改和进一步完善选举法,已成当务之急。
现行的选举法究竟有哪些不适应之处呢?全面的考察、分析和列举,当然非一个普通的读者和公民的笔者所能胜任,它有赖于立法机关的深入调研,笔者只就基层选举中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谈点看法。
1、正式候选人的确立问题。《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并由各候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此处的问题是,很多地方基层选举情况证明,选民小组在筛选各方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程中,绝大多数是把官方和某些政党社团提出的候选人(多为官员和名人)留下,而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则被筛掉了,连参选资格也没有了。这意味着正式候选人的来源不广泛,群众基础簿弱,而广大弱势群体的代表和自动竞选深得民心的代表几乎出不了笼。2002年10月28日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人大代表选举中,该选区北苑居委会有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四名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为2名。由该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的选民小组在酝酿协商过程中,按照自己规定的条件,硬把深得民心自动参加竞选并获多数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杨作利筛下去了。而在选举中仍然有很多选民投杨的票,选民小组竟使用其他手段使杨未能当选。(《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2日)此类现象绝非个别。
笔者认为,这种含糊的“协商酝酿阶段”,实际上就是授予某些官员操纵选举的权力,使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叫这个人上而不让那个人上,从而使选举失去公平公正的性质,沾上伪选举的污名。如果说协商酝酿阶段是为了保证正式候选人的结构如年龄、党派、民族、性别、文化程度、政治素质等合理一些,那么负责筛选的选民小组的成员必须首先要合理。即参与协商酝酿的人绝不能只由几个主持选举的部门官员组成,必须有不同色彩的选民代表参加,而且这部分人应该占多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协商酝酿的公平公正性,符合多数选民的意愿,符合民主精神。
2、候选人如何让选民了解自己?这是保证选民能作出正确判断,选出符合选民心愿又具有高素质高品格的代表的关键。现在的《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仅此而已。显然,这在过去是不完善的,现在则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成为选出优秀代表的障碍了。它比1979年《选举法》中“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规定退步了。笔者认为最完美合理的办法应该是,让以上两种办法都合法运行,同时应让候选人本人也通过适当方式宣传自己,如近两年在各地出现的候选人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以介绍自己的简历、观点和当选后的承诺等等。必要时还可当着选民发表竞选讲话。如此就可让选民充分了解各个候选人,对他们进行考察、分析和比较,最后择优而选举之。而那种认为“张贴竞选海报是一种非组织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说法,不是这种说教者的观念陈旧了,就是法规本身落后了,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不能否认,我国过去的选举中,很多代表候选人都不为选民所熟悉,有的甚至没有听说过。所以这些代表究竟有多大的真实代表性,能否真正了解民意和反映民意是值得怀疑的。
3、选举中的回避原则问题。《选举法》中虽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之规定,但这是事后的惩罚,而对防患于未然的事先回避原则却没有规定。而回避原则是政府工作中的一条基本原则。选举中没有这一原则的规定,就无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今年5月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既是社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后来又被提名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同另一名非官方提出的候选人竟选只有一个名额的人大代表。陈慧斌仅仅在投票日的选举大会上回避了一下,未主持会议,其余时间都在现场。这样的安排显然有失公正,致使竟选资源严重倾斜于陈慧斌本人。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范现象,如未实行秘密划票、没有选民资格的人可以受托他人投票而未被制止、个别选民投下超过三人的委托票而依然被视作有效等等,都被视而不见,无人纠正。所以陈最终当选,对手落选,也就不奇怪了。而南山区人大的某官员认为陈没有回避,并不违反选举法。足见选举法的这一缺失纵容了选举的不公。
4、选举法应该对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工作人员的组成和职责作出规定,明确由什么样的人组成,他们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以防止他们操纵选举,使选举完全循着他们的轨迹进行而失去公正性。去年天津滨海街的选举中就明显地出现了官员和工作人员有意干扰选民投票的行为。如不让一位郑大姐代表全家投非官方提名的候选人杨作利的票。有的工作人员频频向投票人介绍官方候选人,有意引导甚至胁迫选民投这些人的票。这些行为,即使有事后惩戒措施,但对已经完成的选举所欠脱的公正性已经无补于事了。所以必须防范在先。
仅就笔者所感触到的这四个问题,我想足以显露出修改和完善选举法之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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