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票上印广告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月6日,重庆市知名打假人士叶光向这一司空见惯的做法说"不",并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该市第一公交公司(简称一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索赔人民币3.15元。结果,法院驳回了叶光的起诉。据法官介绍,此类公益性索赔官司在重庆尚无先例,全国也很鲜见。
叶光在诉状中称,2002年11月23日,他从江北区乘坐一公司的132路公交车到渝中区临江门。付钱后,售票员递给他一张印满了广告的车票,车票正反两面的广告内容几乎占了票面的90%以上,不由人不关注。而且,广告内容大多涉及阳痿、早泄、滴虫等疑难杂症。为此他认为,车票是乘客与承运者之间的合同凭证,公交公司不能提供与承运合同无关的其他服务。公交公司将以赢利为目的的车票广告,用承运乘客的手段得以实现,其实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而这种广告服务内容又是乘车时所不需要的。他说,《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一公司在承运乘客服务中违背了以上规定。因此,他要求一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共汽车客票上发布广告,并索赔精神损害费3.15元。
被告市一公交公司则认为,能否在车票上发布广告以及是否允许在车票上发布广告,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该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叶光要求公交公司停止在公共汽车上发布广告的诉讼请求,在主体方面,其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是不适合的,这一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个人权利的无限扩大和滥用。而原告在接收车票时,对车票广告并未承担任何费用,并且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票据可以作为广告载体。因此,公交公司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票上的广告是由广告公司发布,且是经工商局审核的合法行为,不是属于强制性消费,没有增加消费者的负担。而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足够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叶光的起诉。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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