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无法撤回,但受赠人可以不再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若受赠人出现对赠与者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伤害、未尽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者仍然可以单方撤销赠与。
赠与行为无法撤回,但受赠人可以不再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若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使已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者仍然可以单方撤销赠与:1、对赠与者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伤害;2、未尽扶养义务;3、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 与 撤 销 :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单 方 撤 销 赠 与 ?
赠与撤销是指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行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只有在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单方撤销赠与。同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行为无法撤回,但受赠人可以不再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如何处理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问题?
75人看过
-
赠予合同签订后赠与人死亡如何处理
91人看过
-
赠予合同签订后赠与人死亡如何处理
114人看过
-
遗赠和生前赠与有什么区别,遗赠和生前赠与法律如何规定
457人看过
-
遗赠和生前赠与有什么区别,遗赠和生前赠与法律如何规定
113人看过
-
遗赠与赠与有何区别?
232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如何理解彩礼返还中的生活困难与生活困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4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须返还彩礼,所谓的生活困难如下:《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
-
赠孩子婚后生活困难能否要回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t案情:t2011年6月,A与李女士因为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A带着儿子住在此房屋中,李女士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居住。2012年7月,A再婚且又购置了一套住房,李女士则由于单位裁员而无房可住,面临生活困难,在发现A再婚又购房的情况后,李女士打算要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李女士疑问,在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
-
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9【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
-
-
离婚一方生活困难如何处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8《》第四十二条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