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一对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妻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于是妻子让丈夫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妻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她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肇事者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
本案中,妻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相关知识】
顶包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
一、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大陆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率先提出的概念,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这样的做法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实践的需要。实际上这里的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
(2)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
(3)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
(4)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二、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三、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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