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土地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财政、司法、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实施征地。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拟用地单位应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存入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九条已经依法、依程序、依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但被征地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的,可以将其补偿费全额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委托该集体经济组织予以专户储存,并视为补偿到位。
第十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从用地单位收取,按供地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但依法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除外。
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法制办牵头,信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民政、林业、水利、司法、房产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构,对征地补偿争议及时协调。在协调争议过程中,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在被告知补偿之日起15日内向征地拆迁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复核。
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涉及《山林权证》的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补偿到位后,拒不交出上述相关权利证明的,依规公告注销。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中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补偿,其中耕地按承包册上的地类进行补偿。地类发生变更的,经相关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予以补偿。
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水田(含灌溉兼养鱼塘)土地补偿分为两个等次,征收旱土、林地、园地、宅基地、道路、水渠及其他非耕地的不分等次,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安置补助费按第十六条的分类定等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不同种类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始产期、盛产期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三)征收用材林等,根据树木的高度、胸径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其他树木灌木,视生长状况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八。
(四)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被征土地总面积。且只按其中的一种主要(栽种的数量或面积占多数)的作物予以补偿。乔、灌木林地和竹林中的零星果树、经济作物不另计算补偿。
(五)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53人看过
-
株洲市国家建设征地转户安置办法[失效]
388人看过
-
株洲企业拆迁补偿费用
362人看过
-
什么叫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安置
52人看过
-
株洲县企业拆迁赔偿办法
97人看过
-
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关于征用土地的
182人看过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通常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拆迁人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被拆迁人不愿意或不适合在原地重建的情况... 更多>
-
株洲耕地拆迁补偿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1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株洲草地征收补偿办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81、草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株洲市拆迁公司搬迁补偿标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株洲市拆迁公司搬迁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株洲市域工程征地补偿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21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仍按原土地类别补偿。 丢荒未满三年的田土:系稻田和专业菜田的,按新开田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系熟土的按新开土 一、二类年产值补偿。 当年的轮歇田土,按同类土地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种植农作物为主的附带种有其他作物的土地,按熟土第二类年产值补偿。 (二)灌溉水塘,需易地造塘的,只支付新塘建设费和新塘占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新塘建设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
-
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有哪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安置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