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绿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行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办理部门)
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做好行政许可的接待、咨询、受理、颁发等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科室)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做好行政许可的现场踏勘、审查、监管、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公开告示)
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受理窗口及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开告示。
第五条(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一)绿化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办理期限:
1、迁移古树后续资源的审核和审批,分别为5个工作日;
2、移植古树名木的许可,为10个工作日;
3、新建公园规划的许可、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为20个工作日;
4、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为15个工作日。
(二)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办理期限: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的审核,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审核,以及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的审核,为10个工作日;
2、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为15个工作日;
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审批,分别为20个工作日;
4、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为20个工作日。
在前款规定许可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窗口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采取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许可办理期限内。受理窗口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许可文书格式)
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参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文书样式,结合绿化林业工作实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当采用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第七条(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至受理窗口提出。
受理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窗口及上海市绿化林业网或者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申请人提供可供取阅或者下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行政审批系统)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审批,通过登录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信息化平台,使用上海市绿化林业行政审批系统,按照网上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文书格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暂无条件实行网上审批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第九条(受理)
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通知应当明确补正期限,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期;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审查和决定)
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当加盖本部门行政印章。
第十一条(告知和公布)
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上级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上海市绿化林业网或者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告示制度)
对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核发、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的绿化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向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行政许可告示单格式文本,并要求其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时,于施工现场醒目的位置,对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告示,告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准予许可的批文号(许可证号)、许可施工期限、投诉途径等。
对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许可,应当于行政许可实施之日前,在主流媒体、本公园主要出入口等地方进行告示,告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办理处室(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及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统计与归档)
市和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行政许可数据、材料的统计工作,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予以立卷、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市或者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沪绿[2006]133号)予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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