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中哪些情形不被认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9:41:13 246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科、室)、医务所(室)以及村卫生室申办医疗广告证明的;

(二)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三)因医疗事件向(被)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决为败诉不满二年的;

(四)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不符;以及受行政、党纪处分不满二年者;

(五)申办有按卫生部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新疗法、新技术、新项目等内容而未经报批的,以及带有实验性技术或有关技术内容尚无法审核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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