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最高院解释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21:42 60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该条的理解比较简单,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

此时,货物到达地、提货地、发运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与合同义务有关联的地点,就不应被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清结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条款比较容易理解,但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或有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情况,就不应适用本条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而应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若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

若合同无约定的,应按被告所在地的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附件可以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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