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具有法定性和时效性。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和在有效期间内,当事人才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撤销权的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是什么?
一、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1、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3、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二、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以上就是合同撤销权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的全部介绍,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相对人也有机会和权利来处理效力待定的合同,我们大家都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凭空的,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受到保护,因此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知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一定要积极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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