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盗国家物资该如何判?
1、偷盗国家物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被误判为盗窃罪可以在既定的期限内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可以请律师对盗窃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吗?
1、律师不能对盗窃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赃物应当估价的,应当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通知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赃物鉴定的法定机关。一般来讲应当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但对一些特殊赃物,如文。物等,也可委托文物部门等其他有评估权的单位评定。但不能委托不具有评估权的单位评估。
2、应当由具有评估权的人评估。
受委托单位接到委托评估书后,应当交由具有评估该项赃物权的人进行评估,评估人必须是熟悉赃物性能,并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对于没有估价资格的人,或者虽有估价资格但专业不对口的人,都不能对赃物进行评估。
3、要严格按照程序估价。
需要估价的赃物,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赃物的性质,按照要求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评估,需要多人或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的,应当由多人或评估小组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评估鉴定结论,并出具统一制作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位应当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有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估价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对赃物估价结论没有异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存档,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入室盗窃怎么界定?
1、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进行盗窃,就属于入室盗窃。入室盗窃认定标准如下:
(1)入室的目的是非法的,即以盗窃的目的进入别人的居所;
(2)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进行盗窃活动,就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
(3)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等。
2、对入户盗窃案件的量刑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情节:
(1)考虑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入户盗窃”从入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视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是否实际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既遂。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处理方式出现了改变。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考虑将未盗得财物的情形作为未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并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更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应考虑行为次数和盗窃目标价值大小
“入户盗窃”不论次数和数额,均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入户盗窃没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量刑标准,因而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刑法原则和立法本意整体把握。在入户盗窃行为人盗得财物实际数额较小,且无其他构罪情形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次数、意图窃取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量刑。因为这些情节往往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如果综合来看,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施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宜一律动用刑事处罚手段。否则,既与当前世界各国的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又会加大司法成本、扩大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稳定。
(3)应考虑入户的非法性程度。
“入户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入户的非法性,但非法性程度的不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司法人员全面审查案件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入户时间、入户手段、户的安全保障程度、入户时户内是否有人等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行为人入户的非法程度。如通过破坏性手段进入户内与行为人秘密的潜入户内相比,前者的非法程度较高,因其在入户时已经对被害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又如,行为人入户时户内有人的非法性高于无人时,在有人状态下,不仅会造成财物损失,更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4)特殊情况下应将“入户”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入户”抢劫在量刑时是加重情节,司法机关会因此提高量刑幅度;而“入户”盗窃则是定罪的依据,不能将“入户”作为盗窃罪量刑时的加重情节。但在实践中,“入户”往往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情节交织在一起,在其他情节已经独立构罪的情形下,如盗窃数额已达到较大、巨大的,建议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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