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一些土地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01:34 230 人看过

1、我家有一块地。为了方便耕作,1990年前后,我和其他生产队换了地。近日,发现有人往地里倒土,到村委会调解。他才知道对方也有土地承包经营证。而且,2009年,这块地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又卖给了第四方。据我们所知,最初和我们换田的人的生产团队在那个地区没有任何田地。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们应该起诉哪一方?

答:北京盛运律师事务所邓*锋律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证是确认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

首先要调查生产队是否从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一方承包转让给你,然后再转让给你。如果没有,只是非法占有土地,这片土地你不能主张权利。

如果业主“出售两种土地”,并且每份合同都允许分包,那么如果转让合同在先,则应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如果你同意转让,作为受让人,你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合同迟签,将因无法履行而无效。

另外,如果业主在“一地两卖”过程中,发生后签订合同的一方与业主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法律上称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合同管理权,先签订合同的一方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权利?

答: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应当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查明承包土地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面积不准确的问题,四至四不清、空间位置不清、承包地登记不完善,全面落实承包地、面积、承包、权属证书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要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地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对农民承包地进行测绘、登记、备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要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民承包土地登记基本信息表进行户籍调查。户籍调查要现场进行,由农民确认。

争议地块在争议解决后进行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条例》,对调查前已失去边界的承包土地,由多个承包人共同承包经营的,由承包人根据权属资料相互协商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分包商应在各方批准后进行调查。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在调查前解决争议。其他非边界争端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查。怎么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的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冲抵欠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逾期为由收回农民承包地税收和弃地,以及收回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返还。”首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占用承包地的农民应当给予补偿。二是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欠税冲抵欠税为由收回农民承包地。减免农业税费作为占用农民公路建设承包地的补偿,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侵犯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应当予以纠正。三是农民要求征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补偿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农民协商。对暂时无法补偿的,要与农民达成协议,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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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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