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工直接成为企业资本的拥有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33:59 185 人看过

如何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下降,失落感增强。明确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意义,加大职工持股在企业部股本中的比重,加大职工持股在企业总股本中的比重,增强职工股权的约束机制,使企业职工成为既是劳动者,又是资本的直接和间接的所有者,才能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派发出他们的劳动热情。

明确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是调动他们积极性的关键。只有掌握了生产资料所有权,拥有资本的人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的控制者,市场经济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铁的规律。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往往由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等国有法人持有,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也由相应的法人持有。这使本来已是相当间接的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更为间接了。为克服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一缺陷,唯一的办法是通过发展内部职工持股,让劳动者直接成为本企业资本的拥有者。这种建立在资本本位基础上的职工持股,使劳动者成为既是公有资本的间接所有者,间接地获取一部分企业剩余,又是本企业资本的直接所有者,可以股东的身份参加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还可以通过职代会、工会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样可使职工主人翁地位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以充分调动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的积极性。关于职工持股问题笔者谈两点意见:

一、职工持股的比重

我国的股份制试点起始于1979年,迄今已有20年的历史,随着股份制的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已成了普遍现象。但从实践看并没有因此扼制住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职工持股比重太低,使职工股在公司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则把该比例降为2.5%。对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定得那么低恐怕是基于两个因素:一是职工个人持股是私有,比重过大会动摇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二是如何处理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大内部职工股的比重,当然,职工持股的比重也不宜过大,否则会同股份合作制相混同而丧失股份制企业特有的性质。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职工持股的比例起码应与上市公司中社会公司众股的比例相当,即25~30%左右。

要迅速加大职工持股比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光靠职工本人出钱购买公司股票,恐怕难以承受这一比重。因此,应采取多种措施,如采用股价优惠、公司补贴、税后利润转赠、政府低息款等方面增加职工持股比例。此外,还有一重要途径可予考虑,即可将某些公司在转制过程中所保留的所谓集体股采取适当的途径量化给职工个人,这样可迅速加大职工的持股比重。

对企业集体股的存废,在我国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上历来就存在争论。对原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界定为企业集体股的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只要我们弄清共同共有不等于公有制,按份共有不等于私有制的道理,一般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对国有企业原税后留利所形成的企业自有资产界定为集体股再量化到个人争议要大些,往往被人指责为国有资产私有化或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的国有并不是资产的终极所有,国有资产无非是国家代行所有权的全体劳动人民的资产。劳动通过国家间接地和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生产。前些年国家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采取利润包干、税后留利等形式是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这实际上是把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企业剩余中的一部分留给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这是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部分直接体现。把这部分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只不过是把原共同共有的资产转为按份共有,并不改变这部分资产公有的性质。

理论界许多人都把集体股看作是我国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股份制转化过程一种过渡,最终要由国家股、法人股或个人股所取代。其原因就在于股份化主不是资本的人格化,股份制就是实行股东自然人和法人制。股权必然要具体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或法人),才能使产权明晰化,使股权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约束。我国的集体股显然不具有资本人格化的要求。最终仍会象原来的国有、集体资产一样,人人有份,人人不管,达不到的推行股份制所应达到的目的。而集体股人格化最好的办法是量化到职工个人。如此,就会在不改变集体股性质的前提下迅速提高职工股在整个股份制企业中的比重。

二、职工持股的形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内部职工持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不可能太大,而且由职工个人持股具有分散性,职工股东只能是小股东,这就很难保证职工股东能形成一致意见,以确保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约束,这对职工有效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许多国家设计了种种法律制度,如采用累积投票制、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拆权、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股东的提案制度等对小股东的利益加以保护,这些都可供我国在保护小股东及职工股东利益时借鉴。但根据我国股份制的实践,对内部职工股东利益的保护还可以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近几年,为使所谓集体股有人代为行使股权,往往成立持股会,以持股会或工会的名义参加股东会行使股权。由于工会是代表劳动者的组织,与股东组织的性质完全不同,而且工会会员的范围与股东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所以以劳动者的组织代行股东的权利是不妥的。笔者认为,集体股应废除,将其量化到职工个人,但持股全这一组织则可保留,作为内部职工股全股后的持股机构。职工股由持股会以社团法人的形式参加股东会行使股权。这样就形成了二级股权,先由职工股东行使权利选举产生持股会员,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行使间接的表决权,然后再由持股会代表全体职工股东到股东会上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职工合股由持股会来行使股权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将原分散的股权约束转成群体约束,使内部职工股在公司中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以确保职工对企业的参与力度。

2.对职工股的自由流通和转让形成有效的约束。象上市公司中的社会公众股一样可以自由转让、交易与职工股本身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合股后可由持股会对职工股统一托管,非上市公司中职工股股权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职工调离、辞退或其它原因离职者的股票由持股会按现值回购,转让给新职工。对上市公司职工股的转让可由持股会在转让的比例、条件上给予一定限制,以保证职工股在企业中保持一定的比例。

3.可以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持股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有限,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是2-50人,如职工个人持股往往因突破股东数额而受《公司法》的限制,职工股合股后,不论多少职工股均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以一个股东的身份参加股东会,不仅解决了《公司法》与职工持股的矛盾,还可以更好地体现职工在公司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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