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是否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
1、继承方式:财产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遗产的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都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n(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n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n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n(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n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n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n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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