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业务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7 05:13:07 468 人看过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

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

(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或EXCEL格式)。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扩项应提交上述第七条中(一)、(六)项资料,扩项涉及资质类别增加、要求人员条件提高的,还应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准的具体检测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技术负责人除外)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撤销、歇业的;

(三)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发生合并、分立的。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以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简称试验室)。试验室开展的检测业务不能超出母体机构的资质范围,母体机构对试验室的质量行为负责,并负有管理试验室职责。

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在岗人员(职称、社保合同、持证上岗等)条件应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能力应不低于母体机构资质中的4项,持证检测人员数不少于6人。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试验室,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增设试验室申请表》,提供对试验室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对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拥有产权(或3年以上使用权)的证明、管理试验室的制度和保证检测质量的措施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试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测机构变更栏”给予登记并公布。

试验室使用母体机构资质图章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资料管理纳入母体机构管理体系;试验室只能以母体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检测业务。试验室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试验室撤消,母体机构应在30日内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检测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检测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资质管理范围内的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参加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还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承揽属于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建设、管理、设计、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项目时,其检测结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应当有利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有关当事方协商确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形成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检测日期,检测类别,材料(产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执行标准,主要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结论意见,检测、审核、批准人;

(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还应当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三)专项报告和工程鉴定报告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鉴定)报告应有检测人、审核人签名,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封面要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资质图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鉴定)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执行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取样知识,取样人员与取样方案应获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见证取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六条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检测机构按年度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承担工程质量鉴定的检测机构还应按季度报送《检测鉴定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登记表》。检测机构及其试验室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掌握的检测信息影响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承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或本机构设备临时出现故障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的,按分包检测对待。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分包资料,对分包检测结果负责,同分包任务的承检机构一起向委托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也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论证。

第三十条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检测机构入皖检测备案申请表》、资质证书副本和《信用手册》(或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入皖检测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入皖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本省检测机构跨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规则对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检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安排能力验证活动,监督指导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活动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时可对有关试样的检测资料进行抽样取证;

(四)对有证据表明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试样、技术资料、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查验能力比对试验结果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检测机构的守法情况,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同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一年内到同一单位的试验室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对守法者可减为一次,对违法者可增为3个月一次。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检测机构的正常检测活动。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检测业务委托方以及检测活动的相关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责任者,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能力评估证书从事检测的,或超出允许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承接与自身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单位的检测业务而未申明的;

(四)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批准的能力验证活动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六)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或故意使用同时受聘在两家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的;

(七)检测仪器未按规定检定的;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三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报请资质审批部门变更其许可范围或撤销其资质证书。非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管理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的检测活动。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能力评估、组织检测能力比对试验以及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测行业协会在上述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5日 0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钢结构检测项目有哪些具体内容?
    钢结构检测项目包括对钢及其相关材料中的元素进行检测、钢结构焊接工艺的鉴定试验、超声波、X射线等检测、测试框架螺栓连接表面的防滑系数、测试钢框架的承载能力以及测试防火材料的性能等。其中,焊接是否达标可通过超声波或X射线检测,防火检测也是必要的。钢结构的质量检测需要严格进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钢结构检测项目的范围包括:1.对钢及其相关材料中的元素进行检测、拉伸和弯曲试验。2、钢结构焊接工艺的鉴定试验。3、对钢结构进行超声波、X射线等检测。4、测试框架螺栓连接表面的防滑系数。5、测试钢框架的承载能力。6、测试防火材料的性能等。钢结构需要检测项目:渗透的检验,还包括了超声的检测。钢结构的质量要经过严格的检测,首先焊接是否达标,有没有什么损坏的问题,这里可以通过超声波或者X射线来进行检测。除此以外,要进行防火的检测,各项性能指标,比如紧固件、力学等等要达到要求。钢结构焊接工艺如何鉴定?钢结构焊
    2023-10-24
    303人看过
  • 免费六年内检测
    6年免检包含有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7座以下,除面包车),6年以内的不用进行上线检验。但是车主仍要每两年到车管所申领年检合格标志。两年一次年度审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年审;而“年检”指的是机动车到了一定年限,按规定时间进行上线检验。不管需不需要上线检验,年审都是必须的。6年免检期无标志保险理赔1、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3、抢救治疗。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4、调解结案。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5、递交索赔。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
    2023-07-06
    493人看过
  • 办理机动车检测业务流程
    到机动车检测站业务厅领取车辆检测登记表,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到业务厅窗口按车辆收费标准交纳车辆检测费(标准:大中小型机动车包括半挂车80元;其中出租车56元,全挂车35元,摩托车40元)。并出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到指定车辆外观检测区进行车辆外观检测→外观检测合格后,将车辆按次序排队到检测大厅停车线以外,将检测表递交审核员审核后交由登录员进行登录,由引车人员驾驶车辆驶入检测大厅进行车辆检验→车辆检测完毕合格后,车主请到总检室检验判定窗口领取车辆检验报告单。同时领取外观检验登记表,并进行尾气检测。→手续齐全后到总检室签章窗口加盖年检印章。车辆检测不合格,请按判定不合格项目进行调修后重新上线检测。
    2023-05-09
    282人看过
  • 税务检查特点和内容
    (一)税务检查的特点。税务检查是众多经济监督手段之一,与会计检查、审计检查、物价检查相比较,有着其自身的特点:1、特定的检查主体。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依法对纳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和应税行为进行检查。2、特定的检查对象。税务检查的对象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特定的检查目的。税务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纳税秩序,实现税收职能。4、特定的检查依据。税务检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以会计核算为前提,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实施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二)税务检查的内容。税务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这项检查主要包括检查纳税人是否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有无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偷税行为;是否及时缴纳税款、有无拖欠税款行为。如检查中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则依法处理、并限期
    2023-06-07
    331人看过
  • 室内空气检测知识
    装修、买建材,什么时候需要进行环保检测?室内空气质量要检测哪些内容?怎样的检测方式才可信?怎样收费?这些是消费者询问较多的问题。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宋广生告诉记者,不少所谓的在销售现场检测建材是不可行的方式。国家标准除允许氡、甲醛可以采用现场便携式仪器在装修完工的居室内检测外,其他的氨、苯、总挥发性有机物3项是规定要现场取样后到实验室测量。小心:建材使用不当易生污染据介绍,家居污染的有害物来源主要是装修材料、家具中的甲醛;建筑材料中的氡气和其他放射性物质。致害物主要有五种:甲醛、苯、氨气、氡气、石材和陶瓷及屋内其他土壤制品放射性,还有电磁辐射等。专家提醒消费者,即使是环保建材,也不要在家中大量使用同一种建材,以免造成室内单一有害物总量超标;新装修的房间、新家具入户,都应全天开窗通风。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如果装修后一个月室内没有明显的异味,也没有使用大量石材,很少会存在污染。留神:
    2023-06-10
    395人看过
  • 兰州机动车检测场业务范围
    兰州机动车检测场主要为兰州汽车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及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并且当年违章已经处理完的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检测场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6年以内的车辆为2年验一次,7-12年的车辆1年验一次。13年以上的车辆1年验两次。
    2023-05-30
    105人看过
  • 湖北工程质量检测规范都有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2)地基承载力;(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4)复合地基承载力
    2023-06-04
    263人看过
  • 醉酒驾驶检测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饮酒驾驶的标准为:20mg/100ml—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据测算,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一、醉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
    2023-03-04
    146人看过
  • 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的手段内容?
    在现实的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尤其在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工程质量的问题,这种问题对于工程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到底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以及公路工程质量会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手段为了认识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搞好质量管理,从组织、人员、制度三个方面抓起,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设总工,负责全段技术管理和质量工作,并兼任督导;工程部负责全段质量检验和技术管理工作,下设测量、试验、质检三个班组,具体负责本工区质量控制、检查和验收工作。各部人员严格执行本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体系,对整体质量实行全方位的控制。在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质量检测手段,主要做法是:1.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制订各项工序德操作细则,明确各施工工序、各项技术指标的允许误
    2023-06-04
    379人看过
  • 亲子鉴定服务:专业机构根据您提供的内容进行准确的基因检测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解决家庭矛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亲子鉴定机构来确认孩子的生物学父母。亲子鉴定机构作为一种专业的隐私鉴定机构,旨在为家庭解密,守护爱的真相,为孩子和家庭带来希望和幸福。亲子鉴定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委托人提供亲子关系的鉴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常规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家族遗传病诊断等。亲子鉴定机构通常采用国际通用的DNA检测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进行亲子鉴定时,亲子鉴定机构会从委托人提供的样本中提取DNA,然后与数据库中的标准DNA信息进行比对,最终确定亲子关系。亲子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个人客户,还包括法律诉讼、医学研究等领域。在法律诉讼方面,亲子鉴定机构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隐私鉴定意见,帮助法院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在医学研究方面,亲子鉴定机构可以帮助研究人员了解人类基因组
    2024-07-24
    51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标准是什么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标准是什么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结构实体检测:对工程的结构实体进行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钢筋数量和规格等。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工程的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2.外观检测:对工程的外观进行检测,包括表面平整度、垂直度、颜色、线条等。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工程的外观质量符合要求。3.设备系统检测:对工程的设备系统进行检测,包括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等。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工程的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满足使用功能要求。4.建筑材料检测: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包括水泥、砂石、钢材、砖瓦等。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工程所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5.安全性能检测: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包括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二、工程质量检测什么意思工程质量检测是一
    2023-12-03
    264人看过
  •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检测从业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检测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第二条凡在我市开展建筑工程检测活动的签约会员单位,应当遵循本公约。第三条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是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第二章具体约定第四条检测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检测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第五条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在开展检测活动中,提倡遵守职业道德或行业准则:(一)坚持科学检测,反对出具虚假报告。(二)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业务,反对采用钱物、消费回扣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
    2023-06-04
    394人看过
  • 企业财务状况的体检表有哪些内容
    资产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在理论上是指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可以变现的资产,需要重点分析的是货币资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存货指标以及应收款项等。一、货币资金(债权人和投资人关注):账上有多少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随时可以变现的资产。这些资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对困难时期(偿还到期债务),以及企业未来发展的最直接的财务资源,当货币资金储备快速下降且长时期保持低位的话,这样的企业很难实现扩张,即便市场有机遇也无法把握住。然而,企业货币资金储备过多,而且长时期保持高位,这很可能意味着企业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未来的成长性难以期待。货币资金的指标数值:货币资金占资产总额的比率=6%;货币资金占负债总额的比率=20%。二、存货(是企业潜在的销售收入来源——原料、半成品可以生产出成品进行销售,产成品可以直接用于销售):存货的增长率大于主营业务成本的增长率,需要
    2023-05-04
    375人看过
  • 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内容是什么?
    一、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内容是什么?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内容主要有: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024-01-22
    12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人防工程检测什么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4-07
      人防工程检测的内容包括: 1、钢筋混凝土墙板检测(钢筋直径、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绑扎情况) 2、钢筋混凝土顶板和底板检测(板底钢筋直径、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绑扎情况) 3、地下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钢筋配置检测 4、穿墙管道工程质量检测(穿墙风管、预埋套管、穿墙电管) 5、地下室墙板止水翼环渗漏情况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委托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0
      但是,当事人能否依据结算协议请求支付工程款项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结算必须以完成合格工程为前提,即工程必须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条规定了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即使双方签署了结算协议,但在工程未经竣工验
    • 吴江区房屋质量检测的部门和检测内容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6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吴江区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裂缝,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忍。 3、购房者,应该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
    • 请问外资企业验厂检测都要做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外资客户要求验厂检测报告怎么办理 您先确认外贸客户要求的是什么验厂报告,名称是什么。 如果您已经参与了验厂,那么就是提供验厂环节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检测报告。 如果您需要办理客户验厂报告,请咨询速讯管理。
    • 无损检测劳务分包协议的内容是哪些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
      可以说本工程没有进行劳务分包,全部由我公司施工队伍施工。但是有的地方是强制要求总包单位签劳务分包合同的。目的一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毕竟劳务企业比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强好多,二是更好的发展当地的劳务企业。国家并没有文件一定要工程进行劳务分包。本人就是从事施工合同备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