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需要清楚排除适用吗?要清楚。
公约排除的范围有好几类,如:标的方面(不适用于电力、飞机、气垫船、货币等)、所有权转移方面、产品责任方面、劳务提供。如果当事人为CISG成员国主体,双方完全可以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当然也可以就公约排除的部分进行具体约定,加以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的内容
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公约规定,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
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⑤船舶和飞机的买卖。
⑥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的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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