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和办公、生活秩序构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与意外事件。根据这一定义,行政执法风险可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前者双可分为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个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后者则可分为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伤害风险,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舆论监督,特定的伤害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和人格丑化。
二、行政执法风险的规避方法与技巧
1、尽职调查。评价尽职调查的标准并不是我们能否真正做到案件事实彻底查清而无遗漏,而是我们查清案件事实上是否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实践中,我们应当依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与所办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事实证据。但是匆庸讳言,许多情况是我们尽职调查也无能为力的。例如:违法当事人主体身份确实无法查清的,现场调查与事后调查都见不到事主,见到的只是雇佣民工或者其他办事人员,这些人要么确实不知情,要么避而不谈。再如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违法现场有关事实和物件已被破坏或者被隐匿、转移而无从查证等等。我们的执法人员即使面对这类“无头案”,也应当而且必须穷尽自己法定的调查职责和调查程序,并如实地将案件调查程序及有关情况记录在卷,而不能因此中途罢桨,匆匆结案。
2、依法强制。虽然我国《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但是鉴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并不亚于行政处罚决定后果之情形,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行政审批与监督的一般程序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3、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最近几年里为许多行政机关所重视,有的甚至为此出台了具体的裁量原则与轻重幅度控制指标技术规范。总的看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不是执法人员凭个人好恶决定的事,而是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我这里要讲的,并非教科书上公开说明的事项,而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且必须予以考虑的特殊情形:一是在某一时限内处理不同当事人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轻重幅度和裁量标准下,切实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和可否改正、挽救的情形;二是违法当事人有关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特殊情形;三是当地个别机关与领导过问案件进展的情况;四是社会关注案件处理情况的程度与诉求等等。这四类情况可能会影响我们行政执法的进程与效果,应该说都属于主观层面的因素,从执法的严肃性上而言,本不应予以考虑,但是现今社会,无论从依法行政或者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还是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法治秩序出发,考虑这些因素都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我们整个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有利而无害的。
4、案件移转。本机关依法管辖并介入处理的案件,未必真的由本机关依法定程序处理结案。鉴于上面提及的执法风险问题,我们在处理本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对于事态发展随时可能扩大并可能造成本机关负面影响而本机关可能无法操控的案件,我们就要未雨绸缪,及早提请其他机关管辖、易地管辖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不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
5、材料安全。正如同军人手中的枪一样,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案卷材料安全,甚于自己的生命。案卷材料丢失,尤其是其中关键证据和执法文书的丢失,是行政执法机关最严重的事件之一,更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犯罪的重要要件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监督制度,这本身也是保障行政执法案卷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要坚持一案一卷归档备查制度,而且要坚持案件主办人员与案卷保管人员分离制度,确保案卷流转顺畅和材料保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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