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纠纷案开庭
我叫陶玉兰,是原芜湖市粮油食品局鸠江分局神山口粮店下岗女工。粮店改制时,作为资产带人方式安置,我与同事许某某一道,各自购买了粮店的部分房产,她作为门面房出租,我则开了一家旅馆并以此为生。
2008年,芜湖市在城东新区建设中需拓宽神山南路,我与许正在经营中的门面房处于拆迁的重点地段。为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我率先开始拆迁补偿洽谈过程。该地段的拆迁办拒绝了我产权置换的要求,指定评估公司以3915元∕㎡的补偿价要我接受。让人难以接受的,在我经营的旅馆旁边,一处近300㎡的违法建筑,该拆迁办却以3400元∕㎡的补偿标准补偿了100余万元。我的商业经营门面房岂不等同于违法建设?
我和我丈夫反复申述,加上我丈夫单位主要领导出面协调,2008年9月26日,我们只得以7292元∕㎡的补偿价,签下了拆迁补偿协议。
在这一过程中,该拆迁办指定同一家评估公司对我们的房产开展了3次不同价格的评估。
此后该拆迁办在违法强拆许劲松门面房时,由于许的激烈反对,尤其是该拆迁办为压低我们的补偿标准而公然伪造我和许的商业用房为仓储用房的假土地证被掌握后,该拆迁办在对我们的同一房产做出第4次评估报告后,以高于我6208元∕㎡(如果加上货币补偿应享受2000元∕㎡的商业补偿金,实际高于我8300元∕㎡)的13500元∕㎡标准,与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同一处房产居然产生4次评估报告,出现4次价格调整,随意性何以如此之大?同一类房产,何以我的补偿标准只相当于别人的一半?
这是原芜湖市粮油食品局鸠江分局神山口粮店下岗女工陶玉兰在2009年8月6日投诉的问题。日前,陶玉兰就拆迁补偿款问题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告上了法庭。1月5日上午,该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开庭。
陶玉兰是原芜湖市粮油食品局鸠江分局神山口粮店下岗女工。神山口粮店改制时,作为资产带人方式安置,陶玉兰与同事许某某一道,各自购买了粮店的部分房产。2008年初,芜湖市政府决定由镜湖区政府承担对神山南路拓宽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镜湖区政府相应成立了镜湖区神山南路(赤铸山东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块进行拆迁。拆迁涉及陶玉兰的沿街房屋建筑面积为186.77㎡,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陶玉兰于2008年9月22日,以7292元∕㎡的补偿价,与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下了拆迁补偿协议。
据陶玉兰称,就在此后3个多月的时间,2008年12月30日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竟以13500元∕㎡的补偿标准,与其同事许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以高于陶玉兰家6208元∕㎡的价格),而双方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同一地段,属同一性质用房,并且拆迁评估价也是由拆迁办指定的同一家评估公司做出的。陶玉兰据此认为补偿标准不公,而且当初自己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在与拆迁办反复协商,要求拆一还一、产权调换被拒,以及单位领导等多方做协调工作的情况下才同意签约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愿的体现。另外按照芜湖市一贯的拆迁补偿原则:先交房,可享受更多的拆迁奖励优惠。陶玉兰认为自己是先于许某某近三个月交的房,按说的拆迁补偿价格理应比推后交房的许某某的拆迁补偿价格高才符合政策规定,而恰恰相反,先交房的拆迁补偿价格却比推后交房的许某某少6208元/㎡,如此巨大的差异,是明显的有失公平和公正。所以自己与拆迁办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原则。陶玉兰遂起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变更2008年9月22日与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要求被告追加支付拆迁补偿款115.95万元。在当日的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主要分歧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拆迁办给许某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否按照13500元∕㎡执行的?
陶玉兰出具的银行票据等相关证据显示,许某某80多平方米的被拆房屋,最终共获得了总共109.7万元的补偿款,并由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分两次把109.7万汇款至温州商贸城,用于支付许某某在该处购买的5间铺面,转账的票据摘要上都写的是拆迁补偿款。许某某的实际拆迁补偿达到13500元∕㎡。而被告方称支付给许某某的109.7万元并非都是拆迁补偿款,补偿款实际为69万多元。因为拆迁公司为了加快房屋的拆迁力度,在许某某未交房、未签定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擅自将其房屋门窗拆除,造成了房屋主体部分损坏,另外多出的40多万是为了补偿许某某的财产损失和家庭人员精神伤害的,许某某的实际拆迁补偿款也是按每平方米7000多元执行的。被告方并解释说这40万元补偿款是由拆迁公司(系一家民营公司)自己出的,其中30万元是镜湖区拆迁办本来准备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奖励款(因拆迁公司违反有关拆迁规定,原定的奖励被扣除),另外10万多元的构成一是拆迁公司的预交保证金5万,不足的部分由拆迁公司补足的。被告方同时提交了关于原定的拆迁奖励等会议纪要。而陶玉兰对此质疑有三:一是所谓事前制定的30万元拆迁奖励政策是真实存在,还是拆迁办为了应对许某某因拆迁问题在媒体曝光后带来的压力而临时编造的一个借口(许某某曾在媒体投诉称拆迁办用假土地证明,企图把其被拆房屋定性为仓储用地性质)?是个为进行事后弥补而刻意寻找的理由?二是一座即将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的总评估价是60多万,而门窗等损害补偿就高达40多万元,实在让人匪夷所思,难以想象!三是所谓40多万元门窗等损害赔偿,被告表面上说是由拆迁公司支付的,实际上拆迁公司并没有付出,实际支付的还是拆迁办,全部来自政府财政支出的,并转账到温州商贸城,用于许某某购置铺面?!
二、拆迁办给许某某的拆迁补偿安置是否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的产权置换?
陶玉兰称,按照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而她反映拆迁办曾以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向原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行政仲裁,否决了她依法提出的以同地段、同等性质的温州商贸城沿街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要求,而事隔不到三个月,拆迁办竟然以同地段、同等性质的温州商贸城沿街商业用房为许某某的拆迁房按照了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了产权置换。陶玉兰认为,同样的要求,一个被斥责为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另一个却如愿以偿,这是拆迁办违背其宣传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原则,是明显的既不公平、又不公正。而被告方称给予许某某的拆迁补偿并非是产权置换,温州商贸城的5间铺面完全是许某某自购行为,并非拆一还一的回迁安置,另外,根据陶玉兰和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陶也是同意货币补偿的。但记者从陶玉兰出示的拆迁办与许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看见,有81.26㎡以拆一还一原则产权置换、拆一还一以外面积,由乙方按市场价购买等字样表述。
当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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