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贡井区消委会开发区分会成功调解一起购房订金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商全额退还消费者罗某购房订金一万元。
消费者罗某9月下旬与贡井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并缴纳订金一万元后,消费者罗某因其他因素不愿购买,并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退还购房订金事宜,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消费者罗某违反当时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缴纳的一万元订金属于定金,按协议不予退还此订金,于是消费者罗某向消委分会投诉。
贡井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查验双方当时签订的认购协议及缴费收据。虽然缴费收据上收款项目注明购房定金一万元,但认购协议书上第四条却是乙方(即消费者罗某)认购订金为一万元整,由此,分会工作人员确认当时消费者罗某缴纳的一万元属购房订金,而非购房定金,这只是开发商跟消费者玩的一个文字游戏。此认购协议只是单纯的认购意愿书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不退还购房订金的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开发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房地产开发商全额退还消费者罗某缴纳的一万元订金。
点评:《省消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故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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