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审核支付、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等内容。
16.4.1医疗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票据、医疗费用清单;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2伤残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3工亡待遇审核。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工亡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职工工亡死亡证明(包括火化证、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4)户口簿;
(5)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
(6)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4待遇发放方式。
一次性支付的项目,如医药费、一次性伤残(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可一次性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按月支付的项目,如护理费、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经办机构每月25日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安装单位结帐。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工伤待遇与赔偿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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