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4-08 05:10:36 39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惠阳中心城区以外的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和平潭镇,《建设用地位置图》由用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城建部门出具)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网上办事”栏目。

(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bsdt.seam)

2、办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中查找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

3、办事人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以后,点击服务事项名称可查看该事项办事指南,点击“在线申办”则进行申请。

4“在线申办”主要涵盖以下四个申报流程,依次是条件自检、表单提交、附件上传、完成申请。

条件自检:主要是申办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及自检办理该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是否已符合。申办人需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实,避免由于条件不符或材料不齐等,导致该业务不能办理。

表单提交:主要是申办人填写所要申办业务的一些相关情况信息,以便业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预审核。

上传附件:对于有要求需要上传附件的服务事项,申办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附件,以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完成申请:申办人完成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实业务流水号、办理材料、实体窗口办理地址等详细信息。

5、部门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bsdt.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南大道伯公坳建设大厦2楼业务受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条?简化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标准意见表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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